以案说法
驾驶报废摩托上路 汽车驾驶证被吊销
因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被交警部门查处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只吊销摩托车驾驶证还是吊销所有驾驶资格的驾驶证?不久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诉讼案件,对此给出明确答案。
2020年5月20日,梁某驾驶一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时,被交警部门查获。交警当场对梁某的摩托车进行扣押,并告知其需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梁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经进一步查明,梁某的上述摩托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3年10月13日,强制报废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机动车状态栏显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2022年11月,梁某在处理其他交通违法事项时,交警部门发现其仍有未处理的驾驶报废车辆违法行为。梁某对此表示知情,并承认因未能找到摩托车行驶证而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并非故意拖延或逃避处理。2022年12月1日,交警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梁某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包括摩托车驾照E证和小车驾照C1证。梁某不服,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
梁某辩解,他在被吊销驾驶证前已经依法获得了C1、E的准驾资格的行政许可,因驾驶已到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而被予以处罚,吊销他的E证是适当的,但他没有违反小汽车的驾驶规定,交警部门不能因他的一违法行为就吊销两个行政许可,故交警部门一并吊销其C1驾驶资格错误。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对其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及对交警部门具有交通行政管理法定职权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梁某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对梁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进入处罚程序后,交警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了梁某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期限,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在梁某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对梁某作出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向梁某进行了送达。交警部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
钦北区法院指出,机动车驾驶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申请而核发给具有驾驶资格的人的证明文件。梁某取得C1证和E证两种准驾资格同属于机动车驾驶资格许可,是机动车驾驶资格许可的不同内容,并非两种不同的许可。该许可的形式不仅对持证人的驾驶技术有要求,还要求持证人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身体条件、交通意识、交通法律意识、驾驶行为品德等条件。梁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说明其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知识已不满足继续驾驶所有机动车的条件,其违反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予驾驶所有机动车的许可。因此,交警部门吊销梁某持有的C1、E驾驶证,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钦州市中院维持了原判。梁某仍然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自治区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理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该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此,取得驾驶资格除了有相应的驾驶技术外,还需要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在交通事故频发的当下,后者尤为重要。
吊销驾驶证是对驾驶人驾驶资格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均是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如驾驶拼装机动车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交通肇事后逃逸、饮酒或醉酒驾驶等。驾驶人一旦出现这类违法行为即表明其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知识不具备继续驾驶的条件,并不因准驾车型不同而有所区别。相反,如放任其准驾更高要求的车型势必会对道路交通安全埋下的更大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