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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傅某程与李某某“醉酒型”强奸案
时间:2024-09-22 【转载】
在四川天府新区傅某程与李某某“醉酒型”强奸案中,东莞石碣律师认为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 **双方的关系基础**: - 傅某程与李某某在聚餐之前并不相识,不存在感情基础,没有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前提。通常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处于恋爱关系等,对于是否发生性关系的认定会更为复杂,但在本案中双方此前毫无关系,这成为判断违背意志的重要因素。 2. **案发时女方的状态**: - 案发当晚,李某某因大量饮酒而处于醉酒状态,失去了反抗能力。在“醉酒型”强奸案件中,妇女因醉酒往往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反抗不明显,不能仅以妇女是否有明显反抗行为来认定是否违背其意志,而要结合其醉酒的事实以及因醉酒导致的行为能力受限情况来判断。本案中李某某的醉酒状态为认定违背意志提供了重要依据。 3. **行为人的行为表现**: - 傅某程假借送李某某回家,将其带至酒店,利用了李某某醉酒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利用女方的特殊状态来达到发生性行为的目的,充分体现了其行为的不正当性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 4. **其他证据的支持**: - 案件中有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石碣镇律师认为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某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以及傅某程的行为过程,为认定傅某程违背李某某的意志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傅某程的行为违背了李某某的意志,构成强奸罪。这一案件的裁判要点也强调了在“醉酒型”强奸案件中,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不能简单化,而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