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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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承担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后,还要再承担《民诉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吗?
时间:2024-09-22 【转载】
被执行人承担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后,东莞石碣律师认为一般不再承担《民诉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具体依据如下: - **法律规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责任性质方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与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存在竞合关系。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民诉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对于竞合的责任,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行使,约定的民事责任优先于法定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既然当事人已经在调解书中对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并且被执行人已经承担了该违约责任,那么就不再适用《民诉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不过,石碣镇律师提醒如果民事调解书中没有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那么被执行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民诉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