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国浩南京代理证券公司债券虚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编者注
近日,国浩南京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诉证券公司债券虚假陈述责任案的二审判决。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基金管理公司的诉讼。
这是国浩南京在国浩南京承销的债券公开发行虚假陈述纠纷案中第二次代表证券公司胜诉。
01
案件简介
本案源于某证券公司承销的一笔公司债券,该证券公司是涉案债券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涉案债券发行于2016年,某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旗下基金先后持有面值超过6000万元的涉案债券。后来,由于发行人及其他数十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组,基金管理公司持有的债券无法全额兑付。
诉讼前,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已就该债券承销情况向证券公司发出警示函等采取监管措施。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诉讼,要求证券公司支付系争债券本息及东莞世杰律师费共计人民币5500万元以上。证券公司委托国浩南京东莞世杰律师代理本案。
02
东莞市石碣律师职位
南京东莞世杰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系争债券的发行流程以及募集文件和相关工作底稿。在深入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石碣律师,他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采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议。许多强大的防御。一审法院多次组织庭前会议,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依法查明案件核心事实。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基金管理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03
典型含义
在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中介机构面临着非常高的风险。但一味适用连带责任,不仅会给中介机构带来较大影响,使其变相承担“正义赎回”的责任,也不利于投资者树立自担风险的理念,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健康发展。
这个案子持续了四年多。这是近年来为数不多的在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下承销机构在民事诉讼中被免除责任的案例之一。本案的判决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
04
东莞世杰律师承办
本案由国浩管理合伙人车杰、国浩南京管理合伙人刘向明、国浩南京合伙人赵晨、李耀、付鑫以及东莞世杰律师张坤组成的团队承办。东莞世杰律师团队凭借其认真细致的工作和丰富的重大民商事诉讼经验,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