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追偿人提起内部分责之诉的基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此外,追诉人提出内部责任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如上所述,追捕人与被追捕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定债务关系。这种法定债务不属于侵权债务,因为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债务时,需要满足四个要件:①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② 侵权人有过错; ③被侵权方有损失; ④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内部责任诉讼中,被追诉人未对追诉人实施侵权行为。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是“追偿权债务”而非侵权债务。双方不存在侵权关系。另外,共同侵权关系的主体应当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而内部责任诉讼的主体不包括本案的被侵权人,而仅包括侵权人。因此,内部责任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属于侵权法律关系。按照杨立新教授的观点,这种法律关系应该是一种“具有侵权责任追偿权的法律关系”[10]。根据《民事案由通知》的规定,应根据当事人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案由,[11]因此内部责任诉讼的案由不应以侵权行为为由。责任纠纷。
此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适用规定来看,内部责任诉讼的案由不应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通知》第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适用:“涉及侵权责任纠纷的,首先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下列具体案由,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部分的相关规定,没有相应案由的,按照应当适用‘人格权纠纷’、‘财产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条款的诉由。” 《民事案由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还规定:“在横向案由体系中,应当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的案由。在确定案由时个别案件,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相应第四级案由的,应当适用相应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下无与内部责任诉讼相匹配的案由,应确认其他一级案由下是否存在更匹配的案由。选择“合同及准合同纠纷”下的“追偿权纠纷”显然更符合内部责任诉讼的情况,且选择该案由并不违反《民事案由通知》的具体规定。 ”。因此,内部责任诉讼的案由应当是“追偿权纠纷”,而不是“侵权责任纠纷”。
诚然,内部责任诉讼的基础是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原始诉讼,即侵权责任纠纷。两者虽有联系,但并不意味着追诉人行使追偿权是侵权责任纠纷的延伸。 。实质上,各侵权人共同侵权的事实只是与内部责任诉讼相关的相关事实。但本案已经审理了共同侵权的法律关系,追诉人无权就该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否则就违反了不废话原则。程序上,根据上述分析,追偿方为了实现追索权石碣律师,一般需要在本案诉讼之外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应与以往的侵权责任纠纷区别开来。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引发的内部责任诉讼案由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本质上属于侵权案件。侵权行为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相关法律义务,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12]有关单位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连带责任和追索权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在《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通知》于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办理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明确,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和追偿,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实际承担超过其应承担责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他义务人单独提起内部责任诉讼,行使追偿权。本案判决后。 。
在前述德邦证券追偿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认定案由为追偿权纠纷。无独有偶,2014年11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市公司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公司”,现ST交易)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须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证券。侯云投公司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投资者的损失也有过错,遂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实际控制人何学奎赔偿云投公司的损失。对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昆民警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云投公司在(2014)昆民警初字51号案件中因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负有责任。”陈奎因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62304.91元。本案中,云投公司就其已承担的赔偿责任向相关责任人寻求赔偿。因此,本案属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案件。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审理的(2017)京02民初266号案件,也是一起证券侵权案件中的内部责任诉讼。本案中,因上市公司丹东新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承担赔偿责任并作出赔偿提前补偿。侯兴证券认为其先行赔偿的金额超过其应得份额,遂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分担相应责任。由于该案立案时间较早,且没有当时《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指导,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将案由认定为追索权纠纷,但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认定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法。这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侵权纠纷和内部责任诉讼是两个层面。各级纠纷的案由、管辖等问题应结合所涉及的核心法律关系确定。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引发的内部责任诉讼的管辖
在明确内部责任诉讼的起因是追索权纠纷后,证券虚假陈述内部责任诉讼的地域管辖问题就变得显而易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行使追偿权提起的诉讼需要受特殊地域管辖,因此,证券虚假陈述内部责任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十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此类纠纷往往存在多名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多名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
上述德邦证券内部责任诉讼,管辖地为被告陈志章住所地杭州市。云投公司内部责任诉讼也以被告何学奎住所地昆明为管辖地。兴业证券内部责任诉讼也以被告何学奎住所地为管辖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住所决定管辖地域。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一种观点,证券虚假陈述内部责任诉讼应根据侵权责任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集中管辖来确定法院管辖。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上述证券侵权纠纷和内部责任诉讼两个层面,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证券虚假陈述的内部责任诉讼属于本案的判决及由此引发的诉讼。以追偿权提起诉讼且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不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因此,上述观点应当予以纠正。
结论
明确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引发的内部责任诉讼的定位,有助于将内部责任诉讼与以往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分开,避免在追索纠纷案件中重复审查本案的侵权责任纠纷。同时,独立的内部责任诉讼也将倒逼法院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具体责任份额,从而确定纠纷的划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鉴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官方书籍中关于追索权具体行使的解释以及追索权纠纷的具体范围已不再符合现实的需要,我们也期待立法、司法机关今后出台权威解释、制作示范案例等方式,明确证券虚假陈述内部责任诉讼的案由和管辖问题,为我国潜在的、大量的类似案件提供指导。未来。
笔记:
[1]参见《证券日报》网站:《“五外债”案后记!德邦证券向三被告追回3.15亿元。东莞律师石杰表示,是否执行取决于被告的资金实力。
,最后查看时间:2022 年 9 月 7 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负有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向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请求赔偿。承担责任。 (第 1 段)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按照平均分担原则。连带责任人的实际责任超过其责任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2段)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3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 1 段)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其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在其未清偿份额范围内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并相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利益。债权人。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针对债务人提出。 (第2段)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承担。 (第3段)
[4]参见张平华:《论连带责任追偿权——以侵权连带责任为焦点的考察》,《法制论坛》,2015年第5期,第62页。
[5]参见史尚宽:《债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64页。
[6]参见张铁伟:《共同侵权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53页。
[7]参见王生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释》,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84页。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法庭关于生效判决中的连带责任人清偿债务后应当通过什么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批复》(法经(1992)121号,1992年7月29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承担同等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支付的赔偿数额超过其本人的石碣律师,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10]参见杨立新:《“过错”理论与侵权责任追偿权的法律关系发展——民法典侵权责任追偿权规则汇编》,发表于《求是学术期刊》2021年第1期,第130页。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由当事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内容的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材料的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机构、承销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 1 段)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段)
同一诉讼的数名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 (第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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