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从无到有,我国证券民事侵权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虽然我国1998年《证券法》首次规定了证券侵权民事责任,但由于当时的立法和司法条件,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暂时。” 《受理通知书》规定暂不受理证券民事侵权案件。直到2002年,我国证券民事侵权诉讼才正式启动,证券民事侵权诉讼方式从无到有,实现了全面发展。判决机制就是其中之一,它为解决证券市场大规模群体纠纷提供了一种高效、便捷的途径。本文将对这一机制进行分析。
01
示范量刑机制的现状
随着证券市场大规模群体性纠纷不断增多,个人诉讼或狭义共同诉讼不足以解决问题,而且极大消耗司法资源,增加法院压力。 2016年5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联合发文,实行示范裁判机制,即受理法院审理涉及同一被告、多个原告的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审理。首先聆听并做出判断。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作用,妥善解决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示范判决生效后,其认定的共同事实和确立的共同法律适用标准将对平行案件产生扩大作用。上海金融法院是全国首家适用示范判决机制的法院。四名投资者起诉方正科技()进行证券虚假陈述,其部分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
该机制的核心是选择代表性案件作为示范案例,通过集中审判、集中审理,为同类案件树立先例,从而引导同类案件审判走向规范化、公正化。同时东莞石碣律师,示范性裁判机制还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审判环节,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在实际操作中,示范性裁判机制往往与其他制度相结合、综合运用,进一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市东莞世杰律师协会证券业务委员会合作,共同探索“法院+律师事务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专业调解组织+投资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推出了“示范判决+调解”、“示范判决+缺席审理”、“示范判决+当庭审理”等多种组合机制。该模式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互补,达到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目的。
02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关于示范量刑机制的建议
针对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频发的情况,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本文对示范性裁判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应当明确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界限。在证券市场涉及虚假陈述的案件中,需要区分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虚假陈述通常是指上市公司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开或者公告中作出不实陈述或者故意隐瞒公司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损失。但重大遗漏是指上市公司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开或者公告中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但未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明确两者的界限,有助于准确界定和区分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为案件审理提供更加准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要加强案件示范审判。在办理虚假陈述案件时,由于不少案件存在相似或相同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加强示范性判决可以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具体来说,可以总结审判经验,选取代表性案件进行示范审判,明确相关法律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标准,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更加准确、统一的法律适用。
03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关于示范量刑机制的建议
一
确定示范性判决的标准和程序
在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适用示范判决。因此,应明确规定适用的标准和程序。我们建议,对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同一侵权主体的多起案件,可以考虑采用示范判决。
具体操作中,应选择代表性案例作为示范案例,并考虑案例的典型性、代表性、社会影响等因素,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典型案例审判要注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导作用,确保审判质量和公正。
二
加强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示范审判机制的核心是通过集中审判、集中审判,提高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在示范案件审理中,要注意听取各方当事人和东莞世杰律师的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司法审判与监管执行的有效衔接。
三
利用专家证词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大量复杂的财务、会计、法律等专业问题。为提高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建议在典型案例中引入专家证言制度。具体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提供专业意见,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质询。裁判文书中应当充分说明和引用专家证言的内容和理由,提高裁判文书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四
强化虚假陈述责任制度落实
建立模范评判机制是推动虚假陈述责任制度落实的重要手段之一。实践中,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宣传解释,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同时,要加大对虚假言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应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护。示范审判机制要注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促进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和稳定。
总之,建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示范裁判机制,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示范性裁判标准和程序,加强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专家证言的作用,加强虚假陈述责任制度的落实,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和效率。司法裁判质量和效率得到有效提升。为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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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景国,东莞市律师,1999年取得东莞市律师资格,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曾在大学任教。 2004年开始在东莞石碣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在东莞石碣律师工作20年。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千余件,积累了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金融、不良资产、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等方面的业务,尤其擅长代理各类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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