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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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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庞易浑、庞盛文、李奉

时间:2024-10-19 15: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庞一魂,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2010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 2012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被告人庞胜文,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2006年2月7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6年4月19日被释放。 2007年5月25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0年6月2日释放。2012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凤军,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2012年6月20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9月24日因病被暂予监视居住。 2012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同案被告人徐某某(系未成年人,将另行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秀英,女,1932年1月21日出生,是被害人郑仲侃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受害人杨一杰,男,1987年8月7日出生。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庞一魂、庞胜文、李凤军犯故意伤害罪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徐某系未成年人,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赤坎区人民法院另行立案。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16时许,被害人郑中侃、杨一杰前往赤坎区军民地水门时与被告人庞胜文发生争执、打架,湛江市买鱼。后来他们在其他人的劝说下才开业。庞胜文随后离开闸门,打电话给弟弟庞一浑告知自己受伤的情况,并请求庞一浑帮自己报仇。庞一魂立即驾驶摩托车接被告人李凤军、徐某某与庞胜文见面商议报仇。讨论中,庞胜文发现郑仲侃正好开着电动车,杨一杰路过。庞一魂提出打郑、杨二人报仇,其他三人也同意了。随后,李凤军驾驶庞胜文、庞一珩、徐某某追赶郑仲侃、杨一杰,随后将郑、杨拦住。随后,庞一魂用向徐要来的弹簧刀向杨一杰的肩膀和背部各刺了一刀,随后又追击郑仲堪的胸腹两刀。庞胜文打了郑仲堪一拳,又用李凤军给的另一把弹簧刀追杨一杰,但没能追上。徐某某徒手追上杨一杰,一脚踢在他的腰上。随后,三人乘坐李凤军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郑仲堪是被他人用单刃利器刺入左胸,导致心脏破裂死亡。杨一杰伤势较重,伤残等级为九级。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附民事诉讼原告陈秀英与被告李凤军及其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凤军的亲属自愿代李凤军赔偿陈秀英经济损失3.5万元,当场赔偿完毕。陈秀英向法院申请撤销对李凤军的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愿意原谅李凤军。此外,李凤军的亲属还自愿代李凤军赔偿杨一杰经济损失5000元。

同案被告徐某某及其亲属与杨一杰达成谅解协议。同案被告徐某某的亲属向杨一杰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当场赔偿完毕。杨一杰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徐某及其父母的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愿意原谅徐某。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庞一魂、庞胜文、李凤军伙同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罪中,被告人庞一魂聚集被告人李凤军及其同案被告人徐某某,提出犯罪,直接实施持刀刺伤两名被害人的行为。他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是主犯;被告人庞胜文纠集被告人庞一魂,积极追击、殴打两名被害人。他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并且是罪魁祸首之一。两名被告人应根据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分别受到处罚。

被告人李凤军在共同故意伤害罪中起轻微作用,系从犯。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郑仲堪亲属的理解,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庞一魂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加重情节;被告人庞胜文、庞一魂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李凤军因抢劫罪因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庞一魂、庞胜文、李凤军及同案被告徐某某因共同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陈秀英、杨一杰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部分被告人和同案被告人的赔偿情况,以及部分原告已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对部分被告人,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庞一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庞胜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3、被告人李凤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零二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六年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罚款。

四、被告庞一魂、庞胜文、同案被告徐某某共同赔偿原告陈秀英经济损失90%人民币。被告人庞胜文承担赔偿总额0.05元,即0.53元的50%,被告人庞胜文承担赔偿总额0.05元,即0.32元的30%。李凤军承担10%(即65,513.11元)的连带责任。

5、被告庞一魂、庞胜文、李凤军、同案被告徐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一杰经济损失0.03元,其中被告庞一魂承担赔偿总额的50%人民币.03,即被告庞胜文承担赔偿总额0.03元的30%,即32,343.01元。被告人李凤军承担赔偿总额的10%0.03元,即10781元。同案被告徐某某也承担赔偿总额0.03元。金额的10%,即10781元,四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因同案被告徐某某已赔偿45000元,被告李凤军已赔偿5000元,原告杨一杰已放弃对徐某某追究该事件民事部分,故对被告庞一魂、庞胜文提起诉讼,李凤军仍应赔偿原告杨一杰57,810.03元;赔偿额超过其应得份额的,可以向其他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陈秀英、杨一杰在所附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上诉、抗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庞一魂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同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庞一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监禁。刑事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二、主要问题

在审理一起共同犯罪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赔偿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当这些被告的赔偿数额与其份额不符时,其他被告具体应承担的份额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三、判断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凤军、徐某某分别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秀英、杨一杰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陈秀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已与李凤军达成调解协议的赔偿请求。杨一杰以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与其达成调解协议的徐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但本案中石碣律师,按照过错责任大小确定的赔偿份额,李凤军实际支付给陈秀英的赔偿金额并未达到陈秀英的赔偿份额。其应承担的赔偿金,而徐某某公司向杨一杰支付的赔偿金超过了其应承担的赔偿金份额。李凤军的亲属自愿代表李凤军赔偿杨一杰部分经济损失,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中,对于同案其他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否相同以及如何判断,庭审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放弃对其提起的诉讼请求,被告的赔偿就应当为:无论是否超过其份额,均视为补偿。被告自愿支付赔偿的,在计算其他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时,从赔偿总额中扣除被告所承担的赔偿份额。

第二种意见是,一审法院认为,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中各被告在与原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实际达成的赔偿金额不同,因此适用于同案其他被告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情况也相应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也就是说,对于陈秀英而言,她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应该少于她因放弃对李凤军的诉讼而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就杨一杰而言,虽然他放弃了对徐某的法律索赔,但由于徐某已经承担了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杨一杰实际获得的赔偿总额仍等于他的赔偿总额。应该已经收到了。数量。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问题。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被侵权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共同危险行为人等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人请求赔偿损失,责任人的任何成员都有权寻求赔偿。外方补偿。侵权人承担赔偿一切损失的责任和义务。部分责任人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其他责任人免除对被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权责任解释》)第五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各连带责任人的赔偿数额,按照各人责任的大小划分确定;赔偿权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请求权的侵权人所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庞一魂、庞胜文、李凤军与同案被告人徐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郑仲侃死亡,杨一杰重伤至九级伤残。郑仲堪的母亲陈秀英、杨一杰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及同案被告徐某某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及同案被告徐某某应共同赔偿陈秀英经济损失0.05元、杨一杰经济损失0.03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各被告人和同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庞一魂、庞胜文、李凤军、徐某某各承担50%、30%、10%、10%分别占死者和受伤者的赔偿总额。 10%的责任。在部分被告、同案被告赔偿、部分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各被告对陈秀英、杨一杰的赔偿数额及连带责任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被告李凤军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秀英达成调解协议。如果李凤军的实际赔偿额少于其应得的赔偿额,则确定其他被告的赔偿数额和连带责任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李凤军应当赔偿陈秀英每股65513.11元,并对赔偿总额0.05元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凤军及其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秀英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陈秀英经济损失3.5万元。陈秀英向法院申请撤销对李凤军的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李凤军及其亲属支付的赔偿金额低于李凤军应承担的数额,但鉴于陈秀英已表示理解并向法院申请撤诉,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李凤军及其亲属支付的赔偿金额低于李凤军应承担的数额。根据《侵权责任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这种情况可视为陈秀英放弃了在诉讼中对李凤军的诉讼请求,则庞一魂、庞胜文、徐某某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凤军应承担的10%赔偿份额的若干责任,仅需连带赔偿陈秀英的经济损失。05 90%,即0.95元,彼此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由于陈秀英放弃了对李凤军的诉讼请求,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其他被告无力赔偿其应得份额,则侵权人李凤军不再承担对方应得的赔偿份额。被告人应承担。

(二)被告徐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一杰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徐某某的实际赔偿额超过其应得的赔偿额的,则确定其他被告的赔偿数额和连带责任范围。

我们认为,如果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实际赔偿金额超过其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中的份额,根据被告对超出其赔偿份额部分的不同意愿,对其他被告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应有两种不同的结果:

1、被告未明确放弃追偿超出其份额的赔偿权利的,超出其份额的赔偿数额可视为代其他被告的赔偿。赔偿后,他有权追偿超过其应得份额的部分。被告向其他被告追偿的,其他被告应当对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赔偿金后的余额承担赔偿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人支付的赔偿数额超过自己的数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虽然这里并不清楚一些连带责任人在调解过程中是否付费。超过他应得的赔偿份额,但我们认为该规定也适用于本文所述的情况。理由如下:第一,民事侵权赔偿的主要目的是恢复原状,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即侵权人将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理论上,称为“填充原理”。附带民事赔偿也遵循这一原则。原则上,民事赔偿权利人不能从损害赔偿中受益。其次,由于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直接影响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必须将赔偿情况考虑在内。因此,一些被告人的亲属往往在一审判决前争取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希望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从轻处罚被告人。目前,由于判决尚未下达,民事赔偿总额以及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尚不明确。有些被告人及其亲属并不一定了解被告人在赔偿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但为了能够与受害方沟通,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实际赔偿金额可能会超过被告自己的份额。这种情况不能视为被告自由处分自己的权益。仍应保证这部分被告有权向其他被告追偿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至于这些被告是否行使这项权利 追索权属于其自由处分权。最后,保护这批被告的追偿权,也是为了防止其他被告逃避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同案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徐某某应向杨一杰支付股份赔偿金10781元,并承担赔偿总额0.03元的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的亲属主动代表徐某赔偿杨一杰经济损失4.5万元。杨一杰放弃追究徐某诉讼附带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时,徐某某支付的赔偿金额已超过其应得的赔偿份额,对其他被告的民事赔偿金额的处理应适用上述方法。也就是说,虽然徐某的赔偿金额超过了其应得的份额东莞石碣律师,但由于其未明确放弃追偿权,因此可视为徐某代表庞一珩、庞胜文、李凤军进行赔偿,徐某可以对超出其应得份额的补偿。向庞一魂、庞胜文、李凤军追讨部分赔偿金。庞一魂、庞胜文、李凤军对杨一杰造成的总损失扣除徐某某已赔偿金额后的剩余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相互连带赔偿。责任。

2、被告明确放弃追偿超过其应得赔偿份额的赔偿权利的,其他被告赔偿数额的计算与本条第(一)项相同,即其他被告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对于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只需将赔偿总额减去被告已支付的赔偿金额后的剩余部分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并承担连带责任彼此。

(三)被告李凤军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向原告杨一杰赔偿了部分份额后,在杨一杰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了诉讼。李凤军等被告赔偿数额及连带责任范围的确定

本案中,李凤军的亲属自愿代表李凤军赔偿杨一杰经济损失5000元,但未能与杨一杰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中,其与其他被告应当继续共同赔偿剩余部分,并对剩余部分共同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即先从0.03元的赔偿总额中减去徐某某赔偿的45000元,再减去李凤军赔偿的5000元,结果为57810.03元,这就是被告人李凤军的经济损失,庞一魂、庞胜文应共同赔偿杨一杰。 ,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7,810.03元。综上,一审判决适当。

原文载于《刑事审判参考卷108》,法律出版社,2017年11月第一版。 作者:李飞白、吴丹利,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卢建红。 P46-53。

编译:苏州市公安局信访科(舆情监测中心)“不考虑就别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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