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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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山东法院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 96
关于委托合同纠纷中任意解除权限制的认定
——某物业公司与自来水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总结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有权任意解除。合同终止后,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但委托人或受托人随意行使终止权应当受到限制。是否解除合同应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损失情况以及解除方承担损失的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委托事项或者委托合同内容直接涉及公众生活、安全问题,且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远远超出解除方承受能力或者损失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时,解除方的任意解除权应当受到限制,其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基本事实
某物业公司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称:涉案《济南市供水合同》于2016年10月11日签订,合同中注明的供水单位为供水公司,用水户是一家物业公司。事实上,实际用水者都是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的业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从末端收取相关费用。供水公司应当依法与社区业主签订供水合同,并依法向作为最终用户的社区业主收取水费。物业公司、供水公司应当按照《济南市自来水公司2016年10月11日签订的《城市供水合同》应当依法终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物业公司自1999年10月起一直为涉案某小区提供服务。2016年10月11日,某供水公司与涉案某小区签订了《济南市供水合同》。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合同中注明的用水户地址为涉案某小区,用水性质为居民用水。供水单位按照规定抄送。定期检查、结算水表,计算并收取水费。水费按月结算。用水户应当在当月25日前缴纳水费。
自2021年1月以来,某物业公司未向某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截至2021年11月6日,供水编号XX的物业公司名下累计拖欠水费金额为0.4元。
2021年8月12日,某供水公司委托山东宝骏东莞世杰律师事务所向某物业公司出具东莞世杰律师函,向某物业公司追讨所欠水费。 2021年9月2日,某物业管理公司向某供水公司发出回信称,某物业管理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020年12月、2021年2月3次向某供水公司发函,澄清其不再征收水费。 2021年1月起,某物业公司停止向小区用水户收取费用。某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水费以及向供水公司交费每月亏空约1万元。物业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承担差额。
2021年10月30日石碣律师,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街道启东社区居委会向某物业公司发出《关于某社区继续服务并收取水费的函》。内容为:“某项目部:某小区物业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2月4日向某供水公司出具的拖欠水费函,未与某自来水公司达成一致” 2021年1月至今,启东社区3次调解某供水公司,均未断水。请各小区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尽快向供水公司收取水费,避免因停水造成损失。尽快对某小区1、2、3、4、5、6、7号楼二次供应改造进行普遍公示,收集居民诉求和改造意见,协调一致。供水公司尽快完成二次供水改造。”
涉案某社区尚未进行一户一表自来水改造。
裁判结果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反诉。
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供水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济南市供水合同》中实际用水者均为某小区业主涉案物业公司仅代理收取水费,涉案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某物业公司有权随意解除委托合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因不能解除的原因外,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因解除合同期限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后,应当赔偿另一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后获得的利益。 “本条涉及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终止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之所以规定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主要基于两个因素:个人依赖性和合同履行的巨大不确定性。该解除权是一种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只能适用于纯委托合同关系。合同中除委托关系外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且不具有纯粹委托性质的,当事人不能任意行使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增加赔偿责任的方式规范了任意解除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解除方不正当行使解除权造成损失的责任:委托合同中的遗嘱进一步细化了区分。解除简单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并非绝对可以自由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考虑双方利益以及是否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来判断。委托事项或者委托合同内容直接涉及民生问题、安全问题,且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远远超出解除方承受能力或者损失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情形下,解除方的随意解除权应当受到限制,其主张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东莞石碣律师,不予支持。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社区的物业服务主体,对其所辖住宅小区内的房屋、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空间等履行了维护、管理职责。被委托管理。由于供水表的产权问题,供水公司必须向受委托控制和管理主表的物业服务单位收取水费,而不能直接与业主结算。涉案小区尚未进行一户自来水一表改造,且小区内公共供水设施仍由其管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解除合同的时间涉案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但合同的终止必然导致涉案社区无法缴纳水费、供水公司无法收取水费,从而影响所有业主的正常日常供水,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民生问题非小事,由此带来的用水困难不能用经济效益来衡量。一家物业公司也一直无法提出替代方案来解决人们的用水困难。法院目前尚无法依法对因解除合同而造成业主用水困难造成的损失进行认定和判断。物业公司须承担损失。一旦出现上述损失,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将是难以承受的。因此,物业公司请求解除涉案委托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合同的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能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外,解除无偿委托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解除有偿委托的一方应当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合同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损失。表现后可以获得的好处。
法官简介
杨晓慧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四级高级法官
孙鹏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四级助理审判员
一审独任法官:姜广军 书记员:匡彦军
二审独任法官:杨晓慧 法官助理:孙鹏 书记员:李珊珊
编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晓辉、孙鹏
审核人:鲁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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