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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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上海企业诉讼文书送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2021年4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 《关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实施意见》全文共十三条,并附《关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的通知》 》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本《承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告知书》的相关规定,注册在上海的企业如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在线确认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公示制度,一旦企业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法律文书邮寄至企业注册住所地。邮政机构未依法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下为《关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企业确认送达诉讼文书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向在本市注册的各类企业送达诉讼文书,适用本意见。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意见。
第三条 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或者报送年度报告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及相关内容。承诺。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写网上报告,确认企业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并承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诉讼文书。有效的方式。
第四条 企业填写网上表格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时,其注册地址(含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依法作为默认送达地址。同时,它可能会提供备用送货地址。企业填写的电子地址以电子邮件信息作为其电子投递地址。
企业未在网上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视为默认其注册地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第五条 企业应当确保网上确认或默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
第六条 企业已网上确认或默认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更新或按照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依法确保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连续性和有效性。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石碣律师,未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更新或依法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的,由送达人民法院承担法律后果。诉讼文件发送至该地址。
第七条 企业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表,向法院重新确认企业本案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
第八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当公示企业是否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作出责任承诺。
第九条 法院将文件发送至企业网上确认或默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未收到的,视为送达,除非出现不可抗力、突发事件或企业证明它没有错。直接送达的,送达日期为送达过程依法记录并留在地址的日期;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政机构未依法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送达法院的日期;电子方式 如果电子邮件已送达,则电子邮件到达企业电子邮件系统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同时采用多种交割方式的,以先有效交割的日期为交割日期。
第十条 企业可以就其在网上确认或者默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无法及时有效收到文书的责任向法院提出抗辩,法院应当审查并处理。依法依规办理事项。
如企业因提供虚假地址或提供不准确的收货地址、收货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更新收货地址、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无法收货而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未及时、有效提交材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设相应版块东莞石碣律师,企业可以通过该版块在线填写或更新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信息。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与本市法院加强政府信息数据交换。市市场监管局将及时将企业填写或变更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数据推送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
附录:
1.《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通知书》
2.《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4 月 30 日
附件1: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通知书
诉讼文件送达地址承诺通知书
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健康发展和企业诚实守法经营,现就贵公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解决诉讼文件交付承诺: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对注册时提交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是每个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2.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企业地址、备用送货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可以方便企业对外联系,维护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人民法院向企业送达诉讼文书时,上述地址信息对于保证送达文书的有效性、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为保证企业更好地向社会作出诚信承诺,增强社会对诚信企业的积极评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送货地址承诺制诉讼文件。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写其他自行公开信息”栏目,在线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并填写送达地址信息。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承诺。
4.企业填写网上表格,确认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根据法律规定,其注册地址(包括合伙企业的主要营业地点)是默认的送货地址。同时可以提供备用投递地址以及企业填写的邮箱地址信息。作为其电子送货地址。未在网上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视为默示确认户口所在地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5.企业应确保网上确认或默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确保诉讼文书能够及时、有效接收。
六、企业网上确认或默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更新或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确保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正确。连续性和有效性。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未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更新或依法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的,由送达人民法院承担法律后果。诉讼文件发送至该地址。
7、法院将文件发送至企业网上确认或默示确认的诉讼文件送达地址,未收到的,视为送达,除非出现不可抗力、突发事件或企业证明它没有错。
八、对于网络确认或默示确认的诉讼文件送达地址,企业可以就其未能及时有效收到文件的责任向法院提出抗辩,法院将按规定审查处理。依法。如企业因提供虚假地址或提供不准确的收货地址、收货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更新收货地址、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无法收货而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未及时、有效提交材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企业通过网上填写确认方式做出送货地址承诺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自行公开信息填写”栏目填写完毕后,市场监管总局将通知企业送货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地址登记。向社会公开这一诚信承诺,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社会信誉。
十、通过注册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将其纳入经营的决定。 》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异常名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十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的企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开。
十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2: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函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
我公司阅读《关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的通知》后,充分理解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并愿意遵守。为履行公司诚信义务和社会责任,实现权利与义务平等,确保争议顺利解决,现填写以下公司信息予以确认并做出承诺:
【公司信息】
公司名称:
营业地址:
备用送货地址:(默认与公司地址相同)
电子邮件:
【我公司的承诺】
1、上述填写的企业信息真实、准确。公司地址、备用递送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可以及时有效地接收文件。本人同意通过上述住所及地址接收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发出的诉讼文书。确认公司住宅为自有或经业主合法授权使用。上述企业住所及备用送达地址为公司有效的法院诉讼文书线下送达地址;确认上述邮箱地址可以实际使用。该电子邮件地址是公司用于法院诉讼文件的有效在线递送地址。
2、如上述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在线更新,确保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有效性。更新后的公司地址、备用递送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该地址是新的有效的诉讼文件送达地址。
3、法院向上述企业住所地、备用送达地址、电子邮箱送达诉讼文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文书无法实际送达或者不能及时送达的,法院可以认定该文件已经有效送达,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上述文件送达地址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二)上述文件送达地址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更新,或者更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公司对上述企业信息及承诺内容进行了核实,确认上述承诺是公司意图的真实表达。相关内容将向公司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并认真落实。该企业愿意向社会公布其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承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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