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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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财产顺序清偿与船舶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民办学校财产相继清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五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学费、杂费(二)应支付的教职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三)清偿上述债务后的民办学校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船舶优先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第二十一条
【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东莞石碣律师,并对发生海事请求的船舶提出请求。 。优先获得补偿。
第二十二条
【优先权范围】下列海事请求权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按照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支付船长、船员和其他船上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
(二)船舶营运中发生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口费及其他港口费用的缴纳请求;
(四)请求支付海上灾害救助救助资金;
(五)因船舶营运期间的侵权行为而提出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持有有效证书证明其已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有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其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不属于其索赔范围。前款第(五)项范围内的。 )在本项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赔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应当按顺序赔偿。但第(四)项海事索赔发生在第(一)至(三)项之后的,应当先于(第(一)至(三)项)支付。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海事赔偿请求有两项以上的,不分先后顺序东莞石碣律师,同时给予赔偿;补偿不足的,按照比例补偿。第(四)项海事索赔有两项以上的,先赔偿后发生的一项。
第二十四条
【先交费用】因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全、拍卖船舶和分配船价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共同利益所支付的其他费用来自船舶拍卖的收益。支付。
第二十五条
【留置权、抵押权及优先权的支付顺序】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对方不履行合同时,为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到偿还而享有留置其占有的船舶的权利。当造船商或修船商不再占有所建造或修理的船舶时,船舶留置权即告消灭。
第二十六条
【优先权永存原则】船舶优先权不会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自受让人请求法院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船舶优先权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
【优先权的转让】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让的,其海事优先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八条
【优先权的行使】船舶优先权由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
第二十九条
【优先权的消灭】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行使;
(二)船舶被法院强制出售的;
(3)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一年期间,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民用飞机优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04-24)
第十九条
下列请求权优先于民用航空器:
(一)救助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民用航空器保管、维修所必需的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类索赔,后发生的,应当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和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首先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收益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五十六条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价款,等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依法缴纳费用。”达到金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执行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中国。关于抵押贷款和其他债权。”
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买商品房款后,承包人优先收取商品房工程价款的权利,不得反对买受人。”
装修装修工程价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批复》([(2004)民一塔字第14号)规定:“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是建筑物的业主或者承包人与建筑物没有关系的,除业主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外,优先承包人只能以建筑物因装修而增值的程度获得补偿。”
被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案件的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室关于申请撤销执行的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获得优先赔偿保护的批复》([2005]知塔字27号)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收到你院关于申请撤销执行的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获得优先赔偿保护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人民法院因撤销原错误判决而撤销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保护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因原判错误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未因当事人独立交易而转移。因此,当事人请求执行逆转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普通债权。撤销案件中的被执行人破产时,可以利用检索权制度,优先行使申请撤销人的权利,并确定应予撤销的财产数额不属于申请撤销的财产数额。到破产财产。因此,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将这部分财产移交给执行法院继续执行。”
抵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的基本权利】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该财产。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保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208条
【动产质押的基本权利】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变现的情形的,质押发生后,债权人有权占有该动产。优先付款。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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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230条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获得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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