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

时间:2024-10-19 15: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浙民终331号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因Mega公司与Best公司签订协议及权利转让而中断?

裁判总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贝斯特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系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各方一致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关于Mega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美国航空提起上诉,辩称本案应根据《关于无证放行货物的解释》规定一年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以Best公司受一年诉讼时效为前提,认为美国航空是订票代理,Mega公司错误地认定适用两年诉讼时效。建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理由。百世公司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时效规定》,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不当。

本院认为,海商法第257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 《货物放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诉讼的,适用海商法第257条的规定。法律适用。时效期限为一年。期限自交付人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货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因无单放货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时,无论是否依据合同法律关系或侵权法律关系,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但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出索赔时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一审判决认为Mega公司对美国航空的索赔诉讼时效为二年,正确石碣律师,应予维持。

美国航空请求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两个集装箱分别于2014年2月22日抵达目的港,空箱于同年3月14日、27日进行流通。因此,兆丰公司的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从2014年3月27日起计算。5月19日对美国航空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限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债务偿还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石碣律师,视为其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之一,同意履行其义务。”

本案中,贝斯特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于2014年6月12日与美嘉公司签订了协议及权利转让书。一审判决参考上述司法解释,认为该行为应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并无不当。 《海商法》第267条规定:“诉讼时效因申请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申请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本案诉讼时效从该日起重新计算,Mega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公告,对Best公司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石碣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