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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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增值税税率调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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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32号、33号(以下分别简称32号1号、33号2号), 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开始。 5月1日起,印发降低增值税税率、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两项措施的通知,相关文件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期税务评论我们将分析32号文和33号文的政策及影响,供相关企业参考。
32号文要点
降低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原适用税率17%、11%分别调整为16%、10%。
降低农产品扣除率
降低出口退税率
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货物及销售的跨境应税活动(注: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销售跨境服务以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发票日期),适用以下过渡规则:
33号文要点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年度应税销售额标准
将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此前,工业企业和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标准分别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和80万元及以下。
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时限和进项税额处理
因年应税销售额已达到上述50万元或80万元标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但年应税销售额仍低于500万元的,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转出。
新规影响分析
增值税税率降低
此次降低增值税税率,旨在普遍降低相关商品和服务税负,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在欧盟等地区增值税税率预期上调的背景下,降低税率将增强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国际竞争力。
增值税税率降低后,相关增值税应税活动及其适用税率汇总如下表:
注:具体包括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供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空调、热水、煤气、居民用煤制品、食用盐、农业机械、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值得注意的是,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新闻稿仅提到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业、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和农产品增值税税率。 32号文明确,目前适用17%和11%税率的所有应税活动和进口货物,自5月1日起将适用调整后的新税率,因此新闻稿中未提及的行业,例如贸易和零售业、租赁服务和房地产销售也将受到税率下调的影响。
此次税率下调不影响目前实行6%增值税税率的服务业,这些行业将继续适用6%税率。我们预计这一税率在不久的将来不太可能改变。
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特别关注新税率适用起点的影响。尽管32号文没有提及,但根据一般原则,新税率适用于5月1日及以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应税活动,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定与业务一致实践中的收款时间或财务会计中的收入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例如,以预付款形式销售商品时,增值税责任可能发生在商品发货当天,滞后于付款时间;提供租赁服务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将在收到预付款时产生,早于相应时间。提供服务和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相关纳税人应注意准确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税率适用,规避合规风险。另一方面,纳税人也可以考虑合理安排交易时间,充分享受减税优惠。
除了降低增值税税率外,32号文还同步调整了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和进项税额抵扣率。对于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如果该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例如适用13%、15%退税率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但由于货物适用税率的降低,此类企业在计算出口退税时当期不能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可能会减少,从而对企业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标准
统一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度应税销售额标准,并允许在规定期限内仍低于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登记,将有利于更多纳税人享受简易计税制度。税收方式,降低企业税收管理成本,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同时,统一全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年度销售标准,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应慎重权衡。改变计税方式的利弊决定是否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时仍有进项税额抵免,必须转出,成为企业需要承担的税收成本。
从供应链角度,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关注供应商纳税人身份转换的影响。如果其供应商由一般纳税人重新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上述企业今后将无法获得供应商开具的16%或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将导致其进项税可以扣除。的减少。
超额退税政策
除了降低增值税税率、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外,3月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明确,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电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免税。退还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但这一政策并未在32号文、33号文中得到体现。预计财税部门后续将就该政策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具体实施办法。
建议
由于32号文和33号文的执行日期均为2018年5月1日,企业准备的时间非常有限。相关企业应尽快开始评估新政策对自身业务的影响,在商业安排可行的情况下,采取相应行动,充分享受政策带来的好处:
由于32号文、33号文实施前准备时间有限,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具体问题。我们预计财税部门可能会继续发布新规实施指导意见。因此东莞石碣律师,相关企业应持续关注政策和实践动态,对政策未明确的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或寻求专业机构的支持。
德勤间接税团队继续密切关注增值税法规的发展。我们一直在协助和支持相关部门制定增值税改革相关的具体规定,也帮助大量客户做好了增值税改革的准备。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笔记:
1 财税[2018]32号全文:
2 财税[2018]33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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