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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

时间:2025-01-05 20: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标题: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涉及招生就业性别歧视、农村妇女无法获得征地补偿等社会热点话题。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白杨任勤勤齐齐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0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近30年后的又一次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到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回应了诸多热点话题,不少观点值得关注。

第一点:进一步解释“歧视女性”的含义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解释了“对妇女的歧视”的含义,并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歧视妇女。基于性别对妇女的排斥和限制。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利和利益。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治理中心教授王静表示,修订草案明确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了“歧视妇女”的原则。国家保护妇女权益”写入宪法和部门法。进一步完善它,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调、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强化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价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虽然我国妇女地位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隐性歧视行为。在政策出台前进行性别平等评估,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对妇女的歧视;加强对妇女歧视行为的实时监测和跟踪。”重庆市东莞世杰律师协会监事会主席、重庆晶盛东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表示:“我们应该更有针对性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世杰律师事务所。

第2点:除特殊专业外,不得拒绝女生录取或提高女生录取分数线。

随着我国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不断提高,一些高校为了平衡男女比例,限制女生报考某些专业或人为提高女生录取分数线。

修订草案明确东莞石碣律师,学校招生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收女生或者提高女生录取标准,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草案在‘特殊专业’之前增加了‘国家规定’的限制,就是将性别限制的决定权放在国家层面,避免法律规定的滥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女子学院教授李明顺说。

第三点:雇主必须尊重妇女的工作权和生育权

近年来,不少职场女性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对此,修改草案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制男性用工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不得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状况和意愿,不得对女性求职者施加限制。结婚和生育作为就业等条件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江悦表示,修订草案列出了就业中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况,有利于强化个人维权意识,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导,也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导。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

修改草案还要求加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李明顺表示,这回应了妇女对更加有尊严的劳动和更加美好幸福生活的新期待新需求,体现了立法者关于“尊重再生产的社会价值”的价值引导。

第四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默许”不向妇女给予补偿,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条款,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产生了很多矛盾和纠纷。

修改稿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已婚、离婚、丧偶、无男子等。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修改草案还将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入、征地补偿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等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范围。

长期从事基层妇女工作的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妇联主席李晓英认为,修改草案为解决保障“老大难”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办法。农村妇女权益,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注意。

要点五:加强妇女人身安全和人格权保护

近年来,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多地发生,引发社会关注。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结束同居、离婚后为由纠缠、骚扰女性,禁止泄露、传播女性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行为或者面临上述暴力行为的实际危险的,应当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蒋悦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和共同居住的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还将有亲密关系但分居、不住在一起的人纳入其中。为受害者提供更强大的捍卫权利的武器。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的“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个人权利”修改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个人权利”,并禁止虐待、遗弃、残害等违法行为。在原来侵犯妇女生命健康权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一切侵犯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从‘人身权利’到‘人身权利’,体现了法律对妇女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对人的尊严的保护。”李铭顺表示,除了暴力手段外,洗脑、驯化、操纵女性精神也严重侵害女性的生命健康。权益。修订草案禁止“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目的是通过非暴力手段遏制损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提高妇女的安全感。

此外,修改草案还加强了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明确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如果女方承担了较多的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责任,离婚时她有权向男方要求赔偿。补偿方式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后救济并不能改变已经造成的伤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除了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意识外,还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王静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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