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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终审判决:交通事故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发生交通事故后,尤其是严重损坏的车辆,虽然已经修复,但车主转让车辆时,转让价格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碰撞和修复的影响,这就是所谓的事故折旧损失。 。那么车辆折旧损失可以支持吗? 12月19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近日,南通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2年5月10日,王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沿如皋市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李某驾驶的一辆小车相撞,造成李某的车辆受损。 。交警认定,王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保险公司评估,李某的车辆折旧损失达8万元。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折旧损失,李某随后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第十一条规定:“赔偿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财产权所造成的损失。 派对。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损坏车辆的修理费用、车辆内物品的损失车辆及救援车辆的费用; (二)因车辆丢失或者无法修复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更换费用相当于当时损坏车辆的价值;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客运等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营业性因车辆无法使用而采取普通替代交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原告主张的车辆价值损失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财产损失范围。本案中,从涉案车辆的修理清单来看,事故车辆没有受到无法修复的内伤,损坏部位可以通过修理恢复。原告还可以在另一案件中要求赔偿事故车辆的修理费用。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车辆折旧国家标准。即使原告的车辆折旧损失是由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但未受损车辆基于该评估机构的二手车市场价格也是通过查询获得的。车辆价格并非由官方或权威机构发布,二手车市场价格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根据这种不确定的价格,很难计算出确定的车辆折旧损失。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折旧损失是车辆修理前和修理后的价格之间的差额。这种差额只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如果没有交易,则不存在。同时,实践中一般评估折旧损失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取决于评估师的经验和判断,而且还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而市场具有波动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者的主观因素。评估者、制造者对于折旧损失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审法官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石碣律师,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赔偿属于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情况下,车辆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即只补偿车辆的修理费用,不补偿折旧损失。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财产折旧损失有关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折旧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构成保险责任。
通讯员 陈思思 赵丽华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颜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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