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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犯罪频发,国家加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时间:2025-03-23 19:4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和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内幕交易代表的证券犯罪经常发生在证券市场中,而证券犯罪已经显示出显着的增长趋势。 [1]在这种背景下,该国的监督逐渐得到了加强。 2021年7月6日,CPC中央委员会和国务院总办公室总部发布了“关于严格破解证券非法活动的意见”,并建议对诸如内部贸易等主要案件进行调查,并严格,迅速,迅速地处理法律。 2024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的生产率,公共安全部以及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共同发行了“关于对证券和未来违法和犯罪案件处理的几个问题的意见”资本市场。

内部人士贸易犯罪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上开放,公平和正义的基本原则,并损害了大多数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相应的犯罪行为应以“零容忍”的决心来打击,但是在镇压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遵守,以便犯罪,责任和惩罚彼此一致,法律,理性和情感是统一的。内幕交易的定性犯罪的核心是确定内部交易行为,识别犯罪主体是识别内幕交易行为的先决条件,并且在判断内幕交易犯罪和司法实践中的非犯罪方面是一个重要的起始联系。因此,本文将使用内幕交易的犯罪主题作为探索实践中内幕交易主体当前司法识别状态的切入点,以便为当前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帮助。

问题提出了

180 of the Law of my : " who are of about and or who about and , buy or sell , or in to the the of , , or other that has a on the price of and has not yet been , or the ,或明确或暗示其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在《刑法条款》中,这一犯罪的犯罪臣民分为两类:一个是一个知情人士,在有关证券和期货交易的内部信息中,另一个是一个非法的人,获得有关证券和期货交易的内部信息。尽管这种犯罪在实践中并不是常见且频繁的犯罪[2],但由于其在确定这一犯罪方面的强大专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的可获得者发出了“关于法律在处理内部人员交易和泄漏内幕信息中的特定应用的解释”(以往地引用了“以下简介”(以下简称为“诠释”)来指导“诠释”)。

解释的第1条和第2条解释了什么是“有关证券和期货交易的内部信息信息”,但是相应的文章中仍然有很多模糊的领域,这在确定实践中内幕交易犯罪的主题时引起了许多争议。因此,本文将讨论此问题。

确定证券和期货交易的内部信息

解释的第1条规定:“以下人员应被确定为“刑事法第180条,第180条第1段中规定的证券和期货交易的知情人员”:(1)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人员;(2)第85条,第12条,第12条,第12条,《期货管理法规》中的第12条。也就是说,确定内幕交易犯罪主题需要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的帮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部内部信息包括:(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督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及其董事,主管,主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和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管理人员,实际上是(3)其董事,主管和高级管理人员;(4)个人可以获得公司的内部信息,因为他们与公司的职位或业务交易;(5)上市公司或主要资产交易方的收购方由于其职位和工作,可以获取内部信息的机构; (7)证券监督和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职责和工作而可以获取内部信息; (8)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其法定职责,可以获得内部信息; (9)其他可以获得内部信息的人员,该信息由国务院的证券监督和行政机构规定。 “

to the of the " on ": " who are of refer to those who are able to or due to their , or , or their as or , : of and other who can due to their posts, staff of the State 's and and other , and other 由州议会的期货监督和行政机构规定。”

“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法规”中有关证券和期货交易的内部信息信息的定义都可以保证识别“其他人员”。因此,在确定某个犯罪者是否是“证券和期货交易的内部信息中的线人”时,如何应用“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法规”中的底线规定?只要发表认可信,行政当局就可以确定吗?如果肇事者没有特定职位,则不属于与公司打交道以获取有关公司内部信息的人,并且不属于证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他是否可以被确定为内部信息信息?将肇事者识别为内部人士的前提是否要求肇事者实际获取内部信息?

(1)如何应用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法规中的底线规定?

通过表达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法规的法律,并不难看到立法者并不打算包括所有意识到内幕信息的人,以此犯罪的犯罪范围。取而代之的是,通过将该犯罪的主题限制在公司内部身份或特定职位或责任的人中,要求该犯罪的主题具有便利的方便,即使用此身份获取内部信息,然后将信息内部信息告知内部信息的人以有限的范围。实际上,如果在本犯罪的主题中包括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未指定的特定人员,则需要适用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法规的底线规定。

为了帮助公共安全的机构和司法机构准确确定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的,公共安全部和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共同发出了“对2008年1月2日(4)规定的确定性的行动”。如果公共安全机器人和司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认为相关的行政当局需要确定性质,则行政当局应发表认可意见。”实际上,“行政当局应发表认可意见”通常被表现为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发出的“行政承认书”,作为确定文章中列出的特定特定人员的犯罪者是否是内部信息人员。

For , in the "Liu and Chen Cases" [3], the court out: "As the of the State , the China made the that Liu is an of in 74 of the Law, which has basis and legal basis and be . Liu 's that he is not内部信息的内部信息,以及他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即Liu 是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并且是无限制的内幕交易犯罪主题。”但是,司法当局不接受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的“行政认可书”,而是根据“批准和采用授权权”进行专业审查和判决。例如,在“ Hou 和Lan Jiao 交易案件” [4]中,法院没有采用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的意见“关于与Hou 和其他人在 Case中有关的问题的信”,而是最终判处Hou 判决。

因此,如果使用底线条款来确定是否了解内部信息,则应基于内部信息的实质特征做出案例判断 - 肇事者是否具有交易期间与特定内部信息相关的管理和监督状态,位置或业务[5]。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对“行政承认书”的总结意见进行盘问,并表达意见,并有足够的证据材料,以及此案中是否与其他证据发生冲突。如果仅在“行政认可书”中有结论性的意见,而事实和原因未指定,则不得将其用作最终确定的基础。 [6]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第3条“关于在证券行政罚款案件中有关证据审判的几个问题的会议记录”,辩方律师可能还可以提供专业机构和专家在特定行业中发出的专业机构和专家的统计分析意见和规则解释意见,并使用专业知识的人来完成专业知识的行政管理。但是,如果辩护律师仅盲目地提交“行政身份识别信”,那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不能发挥任何重要作用。

(2)肇事者没有特定的职位,也不是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以获取有关公司内部信息的人,也不是他在证券法中规定的其他人。他可以被确定为内部信息的内部信息吗?

除了在上述担保条款中应用问题外,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在列举的“知情人员”的规定中还具有某些语义不明的领域,这在实践中导致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这又引起了解释的争议。

例如,《证券法》规定,“(iv)由于其在公司中的职位或由于与公司的业务往来而获得有关公司的内幕信息的人是内部信息人员。那么,那些没有与公司进行任何业务交易但可能有机会通过其他方法将内部信息的人解释为内部信息?从文学的角度来看,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已成为很多争议。在“香港的内幕交易案例” [7]中,Hong 是 和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的博士后研究站招募的博士后研究员,从事商品和收购公司的研究研究,并在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中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对上市公司的研究。 2017年6月中旬,与 Co.,Ltd.的 Co.,Ltd.的董事长Li,最初达到了利息的意图。 2017年6月25日,Li向Hong 咨询了 的收购。在学习了内部信息之后,Hong 购买了 股票,并获得了超过800万元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香港的辩护律师表示,他不是“知情人士”,也不是内幕交易犯罪的合格主题。但是,法院没有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做出回应,并最终发现Hong 构成了内幕交易罪。

在上述情况下,香港既不在相关公司工作,也没有与相关公司进行任何业务往来。同时,他不属于证券法所告知的其他内部信息,也没有非法熟悉内部信息(两者没有密切相关,也没有积极地了解它)。该主题没有资格,法院没有做出其他肇事者的同伙做出的判决,因此也引起了很多争议。

争议的本质实际上是市场理论与信誉理论之间的差异。主张采用市场理论的学者认为,“应采用'市场平等理论'来为证券内部交易主题构建基本规则,禁止“任何内幕人士”使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 [8]持有Xinyi关系理论的学者认为,应基于Xinyi理论的特定立场来解释知情人员。 [9]本文同意上述观点,即内幕信息线人应根据特定位置进行解释,以限制内部信息信息线的范围并控制攻击表面。有三个主要原因:

首先,根据立法者的目的,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法规都使用列举的方法来详细列出内部信息。并不难看到立法者并不打算将了解内部信息的所有人包括在此犯罪主题的范围内。否则,无需这样做。只有规定任何获得内部信息的内幕人士都可以成为这一犯罪的主题。

其次,基于对文本的解释,《证券法的立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法规》表明,这种内部信息应该是那些负责保持内部信息的来源机密性的人,即,内部人士的范围是根据受托人的义务确定的。

第三,从系统解释的角度来看,我国家的刑法限制了使用未公开信息的犯罪的主题,这些犯罪是通过使用其他未公开信息来获取其他未公开信息的特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发现,我国家的刑法采用了立法选择中的信托关系的明确理论。考虑到内幕交易和使用未公开信息的犯罪均位于《刑法》第180条中,还应根据信誉理论和正义关系理论来解释内幕交易的主题。

(3)确定肇事者是内幕信息的前提是否要求肇事者实际获取内部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经常提出东莞石碣律师,从事内幕交易和泄漏内幕信息的内部人士必须是实际获得内部信息的人。例如,在“通穆的内幕交易案例” [10]中,广穆是一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的副主任,也是A IPO的代表和A.公司的持续监督赞助商。因此,在2013年12月26日至27日,他的朋友谭(Tan)告诉他的朋友谭(Tan),以减少他对A公司的股份,总销售额超过2400万元。 2013年12月28日(生成内部信息的那一天),广谅解i鼠收到了公司A中的主要业务失败的电子邮件通知。

该案的辩护律师指出,尽管广告的职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知情人员类别,但在生成内部信息后,广告并未尽快获得内部信息。取而代之的是,他建议其他人实际上没有获得内部信息时进行相关交易,这不是内幕交易或泄漏内部信息的犯罪。但是,实际上,司法机构通常认为,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只是对本犯罪接触和获得内部信息的主题的可能性的描述,并且不需要实际获得内部信息。只要肇事者具有相应的位置,就可以直接假定他已经获得了内部信息。 [11]

“被告知有关证券和期货交易的内部信息的人”中列出的《证券法》中列出的人可以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公司业务控制或影响的单位或自然人(项目1-3,5);第二类是由于特定职位,职责和工作而获得内部信息的人(项目4,6-8)。本文认为,应向他们要求不同类型的人员。

上面的第一种主题是“固有的内部人士”,在受托义务理论下具有信托义务。只要他具有特定的身份,他就被认为具有信托义务。 [12]因此,对于此类主题,可能不需要实际获取内部信息。尽管相关人员建议其他人在实际上没有获得内部信息时进行相关交易,但此时内部信息已基本上是从一定维度生成的,但它不符合以形式的内部信息生成的要求。此外,随着时间的流逝,肯定会满足内幕信息的案例,相关人员已经在他们的心中做出了准确的判断。因此,对于此类人员,可能并不需要实际获取内部信息。

与第一类主题不同,第二种主题对公司业务没有控制或实际影响,而该业务在客观上没有根据该职位获得内部信息的必要性或很高的可能性。他们理解的信息自然不是产生的实质性内部信息。例如,在前面提到的广谅解i内幕交易案件中,古缪是一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的副董事,但不是公司A固有的内幕。它对公司A的主要业务的成功或失败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和控制,并且首次获得的信息不确定。因此,对于第二种类型的主题,司法机构不能直接假设他们在没有可能的可能性的情况下验证的情况下获得了内部信息。因此,我们也同意《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它并不构成内幕交易或泄漏内部信息的罪行。因此,在类似情况下,东圭什()的辩护律师可以完全表达有关起诉是否提供证据证明肇事者实际上已经获得了内部信息,证据链的证据,以及它是否达到足以排除合理疑问的证据标准的证据。

结论

本文重点介绍了内幕交易犯罪主题的识别,并讨论了识别司法实践中内部信息的几个关键问题。准确地确定内幕交易的主题不仅是犯罪和惩罚的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而且是在个人案件中判断犯罪者的犯罪和犯罪犯罪和非犯罪的重要依据。我希望本文可以为所有 律师提供有用的参考,以捍卫内幕交易犯罪,同时,它还可以帮助该国维持资本市场的秩序并准确地攻击证券犯罪。

评论

[1] Dong 和Zhang Kai:“处理内部人员交易犯罪案件的公共安全器官的困难和解决方案”,发表在《四川警察学院杂志》上,第3期,第3期,第76-82页。

[2]我们将“内部交易”用作关键字,并将案件限制为“内幕交易犯罪”,并通过“ Wicko First”案件库进行了搜索,总共检索了125名有效的刑事法官。搜索日期: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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