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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案件中关系密切人的定性标准及裁判规则解析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裁判规则
“与亲密关系”的表征主要基于亲密程度。尽管存在婚姻关系,但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这种关系是否亲密,并且不属于刑法中的“亲密人”。双方还从其他地方学习了相关信息,因此不能确定交易信息直接来自内部信息人员。
案例简介
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确定,“某个无线电和电视集团的改革和重组”,“公司A和公司的网络资产与C上市公司的网络资产组合”,“人事转移”和其他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以及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6月11日是内部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是内部信息的敏感时期。
2011年12月27日,作为A公司总经理的被告冯参加了公司中级干部的年度评估会议。 2012年1月31日下午,作为广播电视中心主任的冯参加了地区党委员会宣传部长的办公室会议。通过上面的会议和会议文件,冯了解了公司A网络资产的集成到上市公司C,并告知了他的妻子。他妻子的姐姐陈从事C公司C股票交易的行为(出售自有股票和转让资金),与内部信息有关的内部信息有关。
事件发生后,公共安全器官根据法律冻结了该案所涉及的股票和资金帐户。上述股票没有出售,当冷冻被冷冻并且没有获得非法利润时,它们实际上处于损失状态。
指控犯罪
检察机构认为,被告陈作为冯的亲密关系,构成了内幕交易的罪行。
防御要点
(1)陈不是刑法中冯的“亲戚”或“亲密的人”
从关系程度的角度定义了“密切相关的人”的分裂。至于关系的性质是身份关系还是兴趣关系,只要关系接近一定层面,就可以将其归类为“密切相关的人”。因此,具有亲密关系的人的定性性质主要基于亲密关系的程度。
由于“关于内幕交易犯罪的司法解释”采用了推定原则,因此,只要相关的交易行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无论他们是积极的还是被动的,他们都是密切相关的,只要相关的交易行为显然是异常的,并且没有合法的理由或合法的信息来源,就可以假定他们是非法获得内部信息的。因此,在确定亲密的人的身份时,应严格应用与相关证据结合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冯是一个内部信息,陈不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冯的亲戚。尽管陈和冯有婚姻关系,但没有相关的证据来确认他与冯之间的关系是否密切相关。
(ii)没有足够的证据来确定Chen的交易信息直接来自Feng的交易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的证据表明,陈还从公司A的其他员工那里学习了相关信息,因此不能确定陈的交易信息直接来自内部信息信息范围。在敏感时期,两家购买的公司C股票Chen和Feng之间不可能建立婆婆的关系,这假定这两个人从内部人士Feng获得了内部信息。
因此,不能将陈确定为非法获取内部信息的人,并且他的相关交易行为不能被确定为内幕交易犯罪。
法院判决
审判后,法院裁定,尽管被告陈与内幕人士冯有岳父关系东莞石碣律师,但他不是一个非法获得内部信息的人。在敏感的内部信息期间,他从事与内部信息有关的公司的股票交易的行为并不构成内幕交易的罪行,因此他判处被告Chen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
第180条[内幕交易犯罪和泄漏内幕信息]如果有证券和期货交易的内部信息或非法获得证券和期货交易的内部信息信息的人,或者从事与内部信息相关的期货交易,或者从事上述活动,或者在上述行为中涉及到上述活动,或者涉及到上述活动,并参与与内部信息相关的期货交易,则监禁不超过五年或刑事拘留,并被罚款不超过一次,但不超过非法收入的五倍;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则应被判处不超过五年但不超过十年的固定期监禁,并且被罚款不超过一次,但不超过非法收入的五倍。
[使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的犯罪]如果组织在上一段中犯下犯罪,则应在单位上判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应判处不超过五年或拘留的固定期监禁。
内部信息和知情人员的范围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如果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例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员工使用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则除了在其职位上获得的信息,违反其他活动,或从事与证券和未来的活动相关的活动,或者与其他活动相关的活动,或者与证券和未来相关的活动,或者与未来相关的活动,或者在相关的活动中,或者与未来的活动相关,或者在相关的活动中,或者涉及证券和未来的活动,或者在相关的活动中及其信息,或者在不公开的活动中涉及证券和未来的信息,或者是在相关的活动中,或者在相关的活动中,或者在相关的活动中,或者涉及证券和未来的活动,或者与信息相关的信息,或者在这些信息中,或者涉及证券和未来的信息情况是严重的,应按照第一段的规定进行惩罚。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在处理有关法律在处理内幕交易和泄漏内幕信息的刑事案件中的多个问题上的解释”(Fashi [2012]第6号,被称为“有关内幕贸易犯罪犯罪的司法解释”)
第2条提出以下行为的人应被视为“非法获得有关证券和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的人”,如第180条第180条第1款刑法第1款:
(1)使用诸如盗窃,欺骗,挪用公款,窃听,诱因,间谍或私人交易之类的方式来获取内部信息;
(2)熟悉内部信息或其他人接近内部信息的人的近亲,他们在敏感的内部信息中与内部信息有关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参与与内部信息相关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并且相关的交易行为显然是异常的,并且没有合理的信息来源或合理的信息来源;
(3)在敏感的内部信息时期,与内部信息人员联系并与内幕信息联系,参与或明确或暗示其他人,或披露内部信息,导致其他人从事与内部信息有关的证券和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显然是异常的,并且没有合法的理由或合法的信息来源。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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