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最高法适应林权改革需求,审理林权纠纷案件及相关流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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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为满足林权制度变革及林权交易流转的需求,依法对林权争议案件进行审理,需全面了解林权争议的政策环境和特性。目前,我国正致力于进一步释放和提升林业生产力,旨在充分展现林业在生态、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多重价值,故全面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倡导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中央陆续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以及《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林权所有者可采取承包、租赁、转售、竞拍、谈判、划拨等方式介入林权交易,同时,森林、树木及林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可进行传承、抵押、担保、入股,并可作为合资、合作的资金投入或合作条件。在审理涉及林业的争议案件时,法院需留意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以及林木使用权的频繁分离现象,同时尊重林权人的自主意愿,确保交易的安全可靠,并充分挖掘森林和林木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此外,法院还应考虑到林权的行政管理规定,依法维护森林和林木的生态作用。
准确把握林权纠纷的受理条件。明确林权争议的处理途径,需在确保林木及林地权属明确的基础上,对于因林地转租、交换,或林木买卖等合同引起的纠纷,应纳入民事案件的受理范畴;而对于因林木、林地权属不明确、权证存在矛盾、边界模糊等问题引发的争执,建议当事人首先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解决,若当事人对行政处理结果持有异议,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否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畴,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相关条款,当事人有权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途径来处理争议,同时,他们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因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变更登记而引起的林地所有权争议,需进行妥善解决。对于此类争议,应当根据当时物权法的实施情况来做出相应的区分处理。林地使用权变更及林富木所有权转让若在物权法生效后进行,须遵循物权法的相关条款,未登记的变更不得对善意第三方构成抗辩,但不会影响合同的内在效力;而若林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或林木所有权转让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则需参照当时适用的法律或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若缺乏相应法律或政策依据,则可依照合同中的约定来解决问题。
在处理林权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过程中,必须细致考量林权所有、林地使用、林木所有及林木使用权的分属现状,同时,在查阅林权证变更登记信息的基础上,还需结合合同的实际签订与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而准确的判断。针对那些因未经过村民民主协商程序,或协商程序存在缺陷而遗留的林权争议,需在林权转让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实际执行状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考量。同时,必须依法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应草率地判定合同无效。
妥善解决林权抵押合同中的争议问题。根据森林法,我国的森林资源被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以及特种用途林等五大类。同时,考虑到保护生态环境、国防安全以及科学实验等多方面需求,法律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设定了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因此,针对那些基于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的林木、林地使用权所签订的抵押合同,若抵押权人意图行使其抵押权,必须严格遵守《森林法》及其施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仔细核实其是否具备行使抵押权的资格,以及行使抵押权的具体方法。在必要时,还需向林业管理部门咨询意见。此外,林地使用权的享有以及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均设定了特定的时限。若抵押权人试图在林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到期之后主张抵押权,人民法院将不会对此主张提供支持。
杜万华在《在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发表,该讲话于2015年11月8日举行,收录于由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纂的《环境资源审判指导》总第2辑,并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东莞石碣律师,具体位置在第63至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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