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上海老公房承租人变更引纷争!侄子索要10万签字费,咋解决?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在这座寸土寸金的大都市上海,老公房的承租人更迭问题如同利刃,不断撕裂亲情的面纱,揭示了人性中最不堪的一面。近期,我所遇到的一起案件咨询,更是让人义愤填膺!
情况是这样的:在年迈的父亲过世之后,儿子及其家人作为与这套老房子共同居住多年的住户,他们的户籍依旧保留在这处房子里,理应可以提出更改承租人的申请。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那个多年前仅仅为了上学方便而“挂靠”户口的侄子,竟然突然站出来制造麻烦!这位侄子自幼至长从未在屋内居住过一日,如今承租人更换,物业管理方(即出租方)责令所有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员必须亲自到场签署文件,他却狮子大开口,索要高达十万元的“签字费”!这样一个对家庭毫无实际贡献的空置户口,又怎能阻碍真正居住者的合法权益呢?
本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探讨此类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公有住房性质与继承问题
公房承租权不属于遗产范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指的是自然人去世时留下的合法个人财产。公有住房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不属于遗产。然而,若承租人去世,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承租人。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法律依据
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幸离世,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亲属有权依照原租赁合同的规定,继续对该房屋进行租赁。
《上海市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及租赁户名分列的相关规定》(沪房规范〔2024〕5号)明确,当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不幸去世,其生前与房屋共同居住的人、配偶或子女等直系血亲均有权提出租赁户名的变更申请。若存在多个符合条件共同居住人,他们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共同提出申请。
“共同居住人”系指在公房承租人去世或租赁关系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于该承租房屋内持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且在本市内无其他住宅,或者尽管有其他住宅但居住条件不佳的个体。然而,若承租人或其共同居住人在本处举行婚礼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并且确实在本处居住,则他们不受上述关于居住时间和住房条件的限制。
(图片来自网络 侵删)
在本案中,儿子作为直系血亲,符合相关要求,享有优先承租的权益。尽管侄子的户籍登记在册,但他只是为了求学而空挂,并未真正居住在此,因此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定义,不能提出承租资格的主张。
三、侄子索要行为的法律性质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侄子的户口迁移是合法的。然而,由于他并未实际在此居住石碣律师,因此不能算作共同居住者,也就没有权利干预承租人的权利变更。侄子要求10万元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可能触犯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如果因此阻碍了申请人正常行使其作为承租人的权利,则可能构成对用益物权的侵犯。若其行为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相吻合,则有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
四、申请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证据固定与协商
搜集已故承租人的死亡证明、户籍证明、水电费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以证实本人满足租赁资格的要求。
取得居委会颁发的《居住证明》以及邻居的证词,以证实侄子并未真正居住在此。
3.保存与侄子的沟通记录,证明其索要钱财的行为。
首先,与侄子进行友好的商谈,确保其理解合作的重要性,并妥善保留商谈的记录。若商谈结果不理想,则探索其他的解决方法。
(二)救济途径
行政救济途径:根据《若干规定》,一旦出租方(包括物业或公房管理部门)接收了关于公房租赁户名变更的申请,并经过审查确认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但若双方协商未果,出租方需在30天内依照规定选定新的承租人。若出租方以“侄子户口尚未迁出”为借口拒绝办理,申请人有权向区房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在民事诉讼领域,申请人可以选择启动“确认之诉”或针对“排除妨害纠纷”提起诉讼,旨在要求法院确认其作为该房屋承租人的合法身份,同时明确侄子并非共同居住者,不具备承租资格,或通过判决强制侄子迁出户口。
五、结语
公房承租人的变更事宜与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关系以及法律权益密切相关。鉴于家庭成员间的血缘关系错综复杂,各成员间应相互体谅、相互让步以化解矛盾。建议首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并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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