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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变更工作时间地点被辞退,海淀法院判公司赔 54000 元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李慧供职于一家企业,主要负责为其项目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李慧的工作地点定在北京,每周一至周五需工作八小时。然而,随着公司合作项目的变动,企业通知李慧,其工作时间将调整为早上七点至晚上八点,并且实行每周一休一的制度。此外,李慧还需被派往外地参与项目的合作。
李慧不同意调整工作时间和地点,因此公司以她不遵从安排为由,做出了辞退她的决定。李慧随后启动了仲裁程序,要求公司赔偿她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面对仲裁结果,公司提出上诉,将案件提交至法院审理。经过海淀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公司需向李慧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赔偿金,金额为54000元。
公司提出,由于合作项目的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被延长了四个小时,然而,公司采取了员工交替休息的措施,确保了员工的休息权益得到维护;合作项目的合作伙伴发生了变化,公司安排员工前往合作伙伴处进行短期出差,这并不等同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李慧未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违反了公司的考勤规定和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行为石碣律师,所以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李慧提出,公司对工作时间作出的调整使她失去了原本的周末休息以及法定节假日,且这一变动并未得到她的同意,公司无权单方面更改;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地点为北京,而项目所在地并不在京城,公司所谓的“短期出差”并未明确指出具体出差日期,实际上是对工作地点的变更,同样未经过她的协商,因此她并非不遵从工作安排。公司以上述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
法院审理后判定,工作时间和地点系劳动合同的关键内容,公司未与李慧达成共识便单方面调整其工作时间,且对未设定具体期限的“出差”指令,实际上是对其工作地点的变动,李慧据此有权利以合理解释拒绝公司的调整。李慧拒绝后,公司未能对出差时间、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便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实属不妥。法院最终裁定,该公司需向李慧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金额为54000元。
(文中李慧系化名)
编辑 甘浩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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