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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此类案件时,受害人过错及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时间:2025-06-07 20:35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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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害人过错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若受害者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我们应首要评估其是否存在过失,并进一步判断过失的大小。

首先,受害者并无任何过失;例如,若道口处的信号灯错误地发出了通行信号,或者铁路作业人员存在重大疏忽;在这种特定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需承担起全部的赔偿责任。

其次,受害者存在一定责任。例如,若受害者通过翻越、穿越、破坏或移动相关防护设施来穿越铁路;非法搭乘货车、攀爬正在行驶的列车;在未设有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或隧道中行走;攀爬高空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授权擅自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违规行为。针对此类情况,应依照《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若受害者存有故意行为。例如,受害者故意采取卧轨撞击等手段引发损害。在这种情况中,依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铁路公司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考虑受害者自身因素。例如,若受害者不遵从值班人员的劝诫,或者对警示信号、标志置若罔闻,强行穿越铁路平交道口或人行过道;沿着铁路线路方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躺卧休息。针对这些情况,应依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防护、警示义务

铁路运输是一项风险极高的工作领域,因此,从事铁路运输的企业必须肩负起比其他行业更为严格的安全责任。具体来说,这些安全责任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需构建必要的隔离和防护措施;其次,将存在危险性的作业操作与民众生活区域严格区分;再者,为公众提供便利设施,以满足其通行需求;此外,确保铁路两侧的视野开阔,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其次,需履行安全警示责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与照明;列车行进途中,需鸣响警报并点亮照明设备。

第三,承担防止损害发生的责任:一旦察觉到潜在的危险,应积极采取行动东莞石碣律师,力求阻止损害后果的产生;

第四,承担事故发生后迅速援助的责任:一旦列车撞击行人,除非存在必须停车进行救助的特殊情况;在遇到无法停车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相关机构等。

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需对一方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和警示责任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潜在风险及其严重程度、铁路运输企业预防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所承担的负担。

(三)过失相抵原则和责任划分问题

铁路运输是一项极具风险的工作,其危险性之高不言而喻,与之相匹配的则是极高的责任要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铁路法》第五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以及《解释》第四条均明确指出,在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

《解释》明确指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若涉及过失相抵,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过失相抵仅意味着受害者的过失可以减轻加害者的赔偿责任,但并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故过失相抵并非免责的抗辩理由,而是减轻责任的抗辩理由;其次,关于受害者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应由加害者承担。过失相抵并非必须导致双方均有过错,它是在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一旦证实受害方也有过失,便会根据其过失在总赔偿责任中所占的比例,相应降低加害方的赔偿金额。

《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在受害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防护和警示责任上的两种不同处理方式,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若铁路运输企业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防护和警示责任,那么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介于全部损失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与百分之二十之间。实际上,这反映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相抵原则,并且对受害者的过错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评价。在审理过程中,需全面考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多重因素,同时,还应考虑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保护、警示等职责。该情形下,铁路运输企业已全面执行了安全防护和警示职责,这表明企业实际上并无过失,所承担的是无过失责任。按照规定,企业需在总损失额的20%至10%范围内进行赔偿。在这种状况下,决定铁路运输企业实际赔偿比例的关键因素,便是受害者的过错程度。

关于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人员伤亡时的责任界定问题。

若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机动车驾驶员遭受伤害甚至死亡,则需依据《解释》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这也就意味着,在不存在免除或减轻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需依照《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铁路机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不仅导致驾驶员及其他乘客受伤,还引发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公司及机动车方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是无过失的,意味着双方需各自按比例承担因自身过错产生的责任。若双方均无过错,则需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责任分配。

关于铁路公安机关在处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时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对其效力的确认问题。

依据《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若当事人提供或法院主动搜集上述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法院在使用时应留意以下事项:首先,法院需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其次,未经质证和认证的事故认定书,不得作为判定事实的依据。其次,在事故认定书中所记载的事故发生经过及损害结果的相关事实,若无充分反证或合理理由能够予以否定,法院应将其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再者,针对事故认定书中关于双方当事人责任分配及追责等方面的内容,法院通常不会直接采纳,而是需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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