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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告证据效力不足,法院综合分析认定被告相关行为

时间:2025-07-05 19:2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言虽能直接显示被告持有原告专利证书复印件误导消费者的事实,但其证明力尚显薄弱。故此,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事实,并综合考量双方所提供的具有争议性的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认定。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表明,被告盛某有机会获取原告经营企业的客户名单及专利复印件,并且实际上为原告的企业销售了气囊产品。在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指出产品系依据国家授权的《高强度船舶两用气囊》专利技术工艺制作,且质量标准遵循企业制定的标准。这一表述与被告盛某代表即墨友河气囊厂后续签订的合同中对质量标准的描述完全相同。此外,盛某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先前与浠水县船舶修造厂达成了经营企业的气囊销售合同。紧接着,他又以即墨友河气囊厂的身份,与该厂再次签订了类似的气囊销售合同。这两份合同在形式与内容上高度雷同,其中关于专利技术的描述亦完全相同。将所有事实与经公证的赵辉证词及收据,以及原告所提供的符合法定标准的证据相结合,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石碣律师,且具备合理性。尽管这些证据尚不足以完全证实原告的主张,但它们已经具备了较强的证明效力。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提交的证据在证明争议事实方面占据了明显优势。据此,我们可以确定东莞石碣律师,被告盛某在对外签署气囊销售合同时,有过使用原告专利证书复印件误导购买者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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