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提醒:谨防三大非法保险陷阱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近年来
一些不法分子打着
保险旗号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北京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
擦亮双眼
谨防三大非法保险陷阱
一是假借保险之名,销售非保险产品。
某些在职或离职的保险业务员,借助其职业身份的便利和消费者的信赖,以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名义,故意模糊保险产品和理财产品的界限,以“高额回报”和“低风险”为诱饵,诱导消费者购买并非保险的理财产品,从而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此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行业的监管法规。
二是伪造保险合同,涉嫌集资与诈骗。
部分非法分子或无权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采取伪造保险公司公章、编造虚假保险协议等手段,假借收取保险费用的名义非法敛财,推销那些不受法律保障、无法享受正常理赔服务的“假保单”,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集资等罪行。
三是以安全统筹冒充保险,资金安全难以保障。
一些第三方企业通过提供低价服务、赠送礼品或提供类似保险的优惠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所谓的“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然而,这些机构并非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保险公司。他们与消费者签订的所谓“XX统筹”、“XX互助”、“XX联盟”等协议,实际上并非真正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机动车安全统筹”和保险
有关系吗?
记者调查发现石碣律师,在2022年9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其中明确指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不等同于保险”。此外,该提示还详细说明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不属于保险业务范畴。那些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并未依照法律规定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因此它们并非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也不属于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范围。
吉林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法官杨钰表示: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提供方与众多车主所签署的协议并非保险合同,因此不受到《保险法》的约束。若消费者在购买此类统筹服务后遭遇交通事故,通常需依据合同条款进行赔偿。若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则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
观察现有涉及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司法案例,可以发现,法院在作出裁决时,不能依据《保险法》的相关条款来处理赔偿争议,这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对于有保险需求的广大车主来说,务必选择那些具备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质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
消费提示:
购买保险产品要牢记“三招”
一是选渠道,辨公司产品。
保险行业实行特许经营,任何组织或个人若要开展保险业务,必须先获得法定批准。消费者在选购保险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可以访问金融监管总局的官方网站查找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亦或通过金融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来核实保险产品的正规性。
二是防假冒,辨人员资质。
消费者需增强风险警惕,在接收保险产品推荐时,需仔细核实销售人员的执业情况,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热线进行确认,亦或是在金融监管总局政务服务窗口查询其保险销售资质,绝不可轻信所谓的“代缴保费”服务,保费应直接转入保险公司账户,切莫向个人账户或不明平台进行转账操作。
三是多留心,辨保单真假。
投保成功后,消费者务必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及保单等相关文件,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热线进行保单的确认,亦或利用中国银保信推出的“金事通”应用程序查询个人保单详情,同时,还可以通过关注“中国银保信金融科技服务”微信公众号,使用其中的“扫码查验”功能来验证电子保单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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