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1月20日两高发布典型案例,严惩拒执行为守护司法公信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揭晓了五起拒不履行判决和裁定罪的典型案例,此举旨在深化对相关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运用,并向公众清晰表明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零容忍立场和决心。
国家领导人不止一次地重申诚信的极端重要性,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建立在信用和法治基础之上的经济形态”。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他们提出了“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并着重强调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的重要性,同时频繁地提到了“信用”这一关键词。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公然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相抗衡,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体系,同时严重侵犯了胜诉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据消息,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详细罗列了十种“具备执行能力却故意不执行,且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况。这些情况包括: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手段,恶意无偿地处置财产权益;故意拖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采取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手段来处置财产权益,导致判决和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为了确保对《解释》的准确把握,“两高”部门共同搜集并筛选了一系列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件共有五起,涉及不同个体,包括侯某某、邱某通过虚假和解手段放弃到期债权以规避执行的情况,邱某等人以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的行为,王某、王某某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案例,孙某、刘某辉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以及李某某因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在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必须遵循立法的初衷,坚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必须深入探究被执行人是否真的具备“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执行”的情况,是否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手段,主动追求使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同时还要结合当时的经济市场状况进行综合的考量。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的相关负责人在解释时指出,针对那些拥有房产作为担保,并且被查封的财产价值超出执行金额的情况,我们必须谨慎处理,不能仅仅因为“未报告财产情况”等原因就轻易定罪。同时,我们需要区分涉案企业在判决或裁定执行期间所进行的正常经营活动与“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进行公正的评估,确保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因素,在李某某未履行判决、裁决的案件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该房地产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依法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并且向当事人王某某提出了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处理与李某某之间借贷纠纷的建议。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侯某某、邱某故意违反判决、裁定,采取虚假和解手段放弃到期债权,企图规避执行。案例二:邱某等人故意违反判决、裁定,通过编造虚假的长期租赁关系来逃避执行。案例三:王某、王某某故意违反判决、裁定,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案例四:孙某、刘某辉故意违反判决、裁定,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转让。案例五:李某某故意违反判决、裁定,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作出不起诉决定。
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这一时间段内,被告侯某某以公司资金紧张为借口,频繁向原告程某借钱。债务到期后,侯某某并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导致原告程某将此事诉诸法院,请求侯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10余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随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被告侯某某需向原告程某偿还借款本金310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确定后,侯某某仍旧未履行还债责任,程某因此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调查发现侯某某对另一案件的被告邱某拥有超过210万元的到期债权,于是多次向邱某发送了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责令邱某停止向侯某某支付到期债务,并在相应的款项到期支付期限到来之际,直接将应支付给侯某某的款项划拨至法院的账户。再次核实,由于邱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侯某某亦向其他司法机关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对该债务人名下的住宅实施了查封措施。随后,双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过协商,于2021年8月21日签署了一份虚假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规定,邱某需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以换取侯某某自愿放弃其剩余债权。此外,侯某某还需向另一案件的相关法院提出结案申请,并请求解除对邱某房产的查封以及其他执行措施。他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邱某的房产,进而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反复进行法律解释和道理阐述,然而,侯某某和邱某依旧坚决不认错,坚决否认他们之间存在恶意勾结,而且侯某某还持续未履行法院判决所规定的责任,这导致已经生效的判决无法得到执行。
南山区法院已将侯某某、邱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材料转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4月,侯某某被公安机关成功逮捕,而邱某在侦办民警的劝说下,最终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侯某某深刻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自发交代了与邱某虚假和解的事实,并声明愿意取消与邱某达成的和解协议;与此同时,另一案件的执行法院对邱某名下的涉案房产进行了重新查封。到了2022年6月,南山区的人民检察院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依照法律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侯某某和邱某犯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侯某某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却与另一案件当事人邱某串通,虚构和解协议,擅自放弃部分应得债权,进而向另一法院申请结案,企图逃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这种行为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情节相当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将此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启动了刑事追究程序,并对侯某某依法定罪并判处刑罚,从而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行为,捍卫了司法的权威。同时,促使侯某某取消那份伪造的执行和解合同,法院得以迅速重新对涉案的房产实施查封,从而推动了执行进程,有力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实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应。
邱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22年,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一宗房屋租赁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承办法官注意到,原告朱某与被告邱某之间的关系并非仅仅是房东与房客那么简单。早在2015年,他们之间就有了不少往来。由于邱某陷入了多起债务纠纷,他的房屋在2018年被姑苏法院依法拍卖,而最终赢得拍卖的正是朱某。审理法官及时与本院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双方合力查阅了相关执行案件的档案资料,经过深入分析,最终确定朱某等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法院将这一重要线索转交给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经过调查确认,在2017年到2018年这段时间里,邱某因为对外债务无法清偿,导致多起纠纷案件相继进入法律诉讼阶段。他与妻子郁某共同拥有的住宅被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为了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邱某与朱某等人密谋,编造了该房屋自15年前就存在租赁关系的谎言,并且伪造了支付租金的相关凭证和其他文件。这一行为使得该房屋在拍卖过程中被“带租”出售,最终朱某以低于市场价300万元的价格成功竞得。嗣后,朱某又将该房屋以5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2022年12月,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审理。最终,邱某、朱某、郁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定罪,他们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三人也获得了缓刑的待遇。
【典型意义】
虚构借贷之假象、捏造虚假的长期租赁协议,旨在使后续房屋在带租拍卖过程中以低价成交,这属于不动产强制执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拒不履行判决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与朱某等人相互勾结,捏造了长期租赁协议,企图让被执行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附带租赁条件进行拍卖,并由朱某以低价购得后再行转售,以此达到非法获取部分房屋价金的目的,从而逃避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紧密配合,高效地进行线索筛查,并最终对朱某等人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行为追究了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机关坚决打击拒执行为的决心,有力地捍卫了司法的尊严与权威。
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基本案情】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就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裁决,裁定被告王某需向原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以及利息4万元。判决结果确定后,王某未按期履行还款责任。因此,李某在2020年1月向宝坻区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从被执行人王某在另一执行案件中应得的款项中提取了25158元,同时对其账户存款进行了强制扣除,金额为1240元。总计执行到手的款项为26398元。除此之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院调查确认,2020年1月,被执行人王某在接到强制执行文书后,与妻子王某某商讨,密谋将财产转移。王某某虽知王某正面临强制执行,但为了抵制执行,仍与王某在次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所有财产转归王某某所有,而所有债务则由王某承担。到了2021年6月,王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宝坻区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了十五天。之后东莞石碣律师,法院进一步查证发现,在强制执行阶段,王某将所获款项用于赌博活动。王某及王某某的这一系列规避法律义务、抗拒执行的行为,导致法院的判决长期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宝坻区法院已将王某和王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线索移交给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并已立案进行侦查。王某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已于2021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并在同年11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状态。王某某同样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于2022年8月接受了取保候审。王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家属于2021年11月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了法院判决的借款本金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并且李某也向王某和王某某分别提供了谅解证明。2022年8月,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和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依照法律进行审理,最终判决王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五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王某某同样因该罪名,被判处三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并未依法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反而与配偶合谋,通过协议离婚的手段,将个人名下所有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以此抗拒法院的执行。他们二人对法律的轻视和对执行工作的抵制,不仅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展现了司法的公信力,并具备了显著的教育和引导作用。
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五常市的一家企业与刘某辉之间发生买卖合同争议,2016年5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民事裁决,裁决刘某辉需向该公司偿还人民币99万元以上的欠款。裁决生效后,刘某辉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还款责任,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某公司、刘某辉以及担保人孙某(刘某辉的前妻)共同签署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内容,孙某同意以其个人名下的大众品牌轿车和平房区内的房产作为担保,以确保刘某辉履行生效的判决。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平房区法院依法对孙某提供的房产进行了拍卖,并成功执行到位,所得金额达到了18万元有余。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孙某和刘某辉在2019年12月,将用作担保的汽车以十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手他人,并完成了车辆过户手续。然而,这笔转让所得并未用于履行判决,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
2022年7月,平房区法院将孙某、刘某辉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转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进入同年8月,孙某被公安机关传唤至案,而刘某辉则选择自行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提起公诉,平房区法院据此对孙某、刘某辉作出判决,认定他们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给予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刘某辉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在执行和解过程中,担保人孙某以及被执行人刘某辉并未完全按照和解协议执行,且未将已向法院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转让,这导致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他们是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执行,其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对担保人孙某和被执行人刘某辉的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以共同犯罪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对那些意图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和担保人实施了严厉的制裁,从而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坚决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坚定意志。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某)之间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要求该公司在10天内向王某某归还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然而,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王某某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多套房产进行了查封。
2016年6月,李某某与王某某达成一项关于房产抵债的和解协议,并共同签署了相关房产的购买合同。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变动,王某某改变主意,拒绝按照原先的协议以房产抵债,并且迟迟未完成房产的过户手续。到了2017年11月,王某某以和解协议未被履行为由,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随后,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程序,并对该公司多套房产进行了再次查封。李某某以“双方债务债权均已结清,且被查封的财产价值远超执行目标”为依据,对执行提出异议,但此异议被法院驳回。在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桃城区法院两次向该公司发出报告财产的命令,然而该公司并未对此命令给予任何关注。因此,法院决定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2019年3月,警方针对该房地产企业及李某某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罪展开立案调查。至2021年3月,警方向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对李某某的逮捕申请。同样在2021年3月,桃城区检察院经过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认定案件事实不够明确,证据不够充分,因此对李某某的逮捕申请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2021年7月石碣律师,公安机关将此案转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2021年9月,桃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该房地产公司及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时,检察院还向当事人提出了建议,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借贷争议。目前,王某某已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正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
【典型意义】
在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需遵循立法初衷,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对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必须深入探究被执行人是否真的具备“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执行”的情况,是否通过行动或消极态度主动促成生效判决、裁定的无法执行,同时,还需考虑当时的经济市场状况,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对于那些拥有房产作为担保,并且被查封的物品价值超过执行标的的情况,我们必须注意,不能仅仅因为“未报告财产情况”等原因就轻易将涉案企业定罪。同时,我们还需区分涉案企业在判决或裁定执行期间所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进行公正的评估,确保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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