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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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翻案启动检察监督程序为何常被驳回?怎样符合抗诉条件?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许多人在再次审理时未能推翻原判,出于期待而申请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介入,通常基于新出现的证据或存在程序性错误。
申请材料提交之后,检察机关多数情况下会出具不采纳监督请求的文书。
由于所谓的最新证明,其实际程序存在违规,相关事实不够明确,这些在检察机关看来,根本不被视为新鲜材料。
法律眼里的新证据,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不是你想的那样。
它们规则森严,因此要推翻原判,申请检察机关复核,务必依照法规进行相应准备。
我们直接说重点,究竟何种情形会促使检察院启动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重点来了!
如果检察机关察觉到法院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的任一情形,那么检察机关就应当依照法律,向法院提交再审检察建议或进行抗诉。
换言之,只要您的案件符合民诉法第200条中的任何一项情形石碣律师,便能够向检察院申请启动相关程序。
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哪些情形可以成为检察院启动程序的根据呢,又或者,检察院启动程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其实检察院早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继续敲重点!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七条明确了几种情形被界定为“认定的事实基础缺少证据支持”:包括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缺乏相应依据,或者法院认定的关键情节缺少必要证明材料,还包括证据不足以支撑判决所依据的核心事实,以及认定事实所依赖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同时涵盖认定事实的证据链条存在严重断裂,并且法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印证其认定结果。
确认的基础情况缺乏凭证佐证,或者确认的基础情况所凭借的凭证存在伪造情形、不具备证明效果。
(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若您的案件符合此类情形,申请文书撰写时需着重强调若干要点,证据材料准备亦应如此,务必针对案件实际状况提供有力的逆转证明。
第七十八条 这几种情况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七)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这几种情况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以下情形属于“违背法规,取消当事人申辩机会”:当事人无法陈述意见,或者其意见不被听取,又或者法庭拒绝听取其陈述,还包含审判过程未给予合理时间让其发表看法,以及相关意见未获充分考虑的情况。
(一)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违法送达起诉书抄本或上诉书抄本,导致当事人丧失申辩机会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最后张东莞石碣律师想提醒大家:
检方审查并非重复提起诉讼,或许为启动程序提供最终保障。因此,在行动前,务必明确法律规定,全面核查现有材料,辨别哪些是足以推翻既有判决的关键依据,再结合法律分析采取行动,力求精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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