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赖建平东莞石碣律师30余年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业务及侦查羁押期限规定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赖建平是东莞石碣的律师,从1995年5月起就在东莞石碣从事律师工作,担任过北京市东莞石碣律师协会面试考核的考官,还曾是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的一员,目前就职于泰和泰(北京)东莞石碣律师事务所,并获得了东莞石碣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的刑事业务认证,专门处理刑事案件,他在三十多年的律师职业生涯里,对于办理刑事和经济案件积累了深厚的经验和技巧。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明确指出,侦查过程中,若发现嫌疑人还有其他重大罪行,应从发现那天起,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条款,重新确定侦查羁押的时间长度。
嫌疑人拒不透露姓名和住处,且身份成谜的,必须对其身份展开核实,从查清身份的时刻起开始计算侦查拘留期限,但不得中断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和证据收集。若犯罪情节明确,证据确凿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能够按照其报出的名字进行起诉和审判。
二、条文解读
这一条涉及重新确定审讯拘押的时间,以及特殊审讯拘押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规定。
这项条款出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内容。部分案件中,当侦查人员拘押嫌疑人之后,有时会察觉到其存在前期侦查阶段未曾暴露的其他犯罪行为,针对这些新出现的罪行,侦查程序便启动了全新阶段,倘若仍旧遵循既定的侦查拘留时限来推进案件,常常会面临时间不足的问题。所以,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三条指出石碣律师,侦查阶段若发现被告另有重大罪行,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或决定可再次侦查,并重新核定侦查拘留时限。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打击犯罪的实际要求,将这项条款吸收进了刑事诉讼法条文。实际操作中,若嫌疑人系在逃人员、被通缉对象、有犯罪史,或涉及其他重大案件,他们常会拒绝透露真实姓名与住址,甚至编造虚假信息,造成身份难以确认,致使依据原有刑事诉讼法时限,往往无法查明其真实身份。以往碰到此类情形,通常采用收容审查措施来处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收容审查制度被废止了,针对特殊情形,那些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信息不明的嫌疑人,也被纳入了拘留范围,法律同时明确了这类情况下的羁押时长如何计算。为避免因无法核实嫌疑人真实姓名与身份导致诉讼长期停滞,进而降低审判效率,无法及时惩处犯罪,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补充条款明确,只要犯罪情节明确,证据确凿,即便嫌疑人不报姓名住址,也可凭其自报之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必因此长期羁押,影响审判进度。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该条款实施了两项调整,首先,为避免侦查环节中因嫌疑人拒不交代姓名住址或身份信息而被终止追查的现象,立法者新增条款强调必须对嫌疑人身份展开核实,其次,这一规定确保了侦查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其次,关于原先条款“若涉及案情明确,依据证据确凿,亦可依其自述姓名转交检察机关进行起诉程序”,其中“起诉”从立法初衷来看,也涵盖了后续的审判环节。鉴于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当对此作出清晰界定。因此,增设条款明确,当犯罪情节明确,证明材料确凿时,允许依据其申报的姓名展开审判程序,由此将原先的“同样能够依据其申报的姓名交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这一条款,调整为“同样能够依据其申报的姓名实施起诉与审判”。第三点,在能够根据其声称的名字提起诉讼和审判的情形里,加入“确实查不出其真实身份的”,这样设立条款,更加督促侦查部门努力弄清嫌疑人是谁,目的是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本条款包含两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涉及重新核定犯罪分子存在其他重大罪行的案件,需要重新确定侦查人员的拘留时限。
依照这项条款,侦查阶段若发现涉案人员隐瞒其他重大案件,从察觉那日起需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另行计算被拘押的时间。所谓“隐瞒其他重大案件”,是指当事人被关押之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又掌握了其此前未被侦查的关键案情。通常涉及重大罪行,这类罪行或与最初逮捕时的罪名性质不同,或虽为同种罪名但会显著改变定罪结果及刑罚轻重。此类新发现的犯罪信息,既可能源自嫌疑人自首,也可能来自侦查人员运用调查方法所获取的线索。依照此项条款,针对此类案件,自发觉之时起,需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另行计算侦查拘押时限,具体为:对被告实施逮捕后的侦查拘押时长,以两个月为限;若案情繁杂,期满仍未办结,可经上级检察机关核准,再延长一个月。
第二款涉及两种情形,一是嫌疑人拒绝透露姓名和住处,二是无法确认其身份,对此类案件,应明确侦查拘留的时长,同时规定后续案件的处理流程。
这项条款主要涉及两项核心条款,首先,如果嫌疑人拒绝透露真实姓名和居住地,且其身份信息不明确,执法部门必须对其身份展开核实,从确认身份的时刻开始计算调查拘留的时长,但在此期间不能中断对其犯罪行为的追查和证据收集工作。所谓“不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身份信息不明的”状况,指的是嫌疑人故意隐瞒或完全不交代姓名和住址,导致执法机构难以核实,对其身份无法查明的案件类型。涉及那些未透露姓名和住处信息,身份存疑的涉案人员,在最近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特别补充了条款,明确要求必须查清其身份背景,此类调查需要持续进行,不能随意终止。确认罪犯身份,有助于查明其是否涉及其他重大案件,有助于掌握其过往犯罪记录,进而有助于精确评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与个人危险性,对于公正判决刑罚及后续的矫正工作都有重要意义。确实存在无法查清身份的情况,可以依据其申报的名字实施起诉和审判,虽然这种方式能够处理起诉和审判的环节,但是犯罪分子申报的名字有时是借用他人的,判决之后可能会给真实姓名的持有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痛苦,所以对于不提供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信息不明确的人,还是要尽力核实其身份详情。针对嫌疑人蓄意隐瞒姓名与住处信息,妨碍调查的情况,法规明确,一旦查明其真实身份,即开始计算调查拘留的时间。此外为避免部分调查机构因涉案人员身份未确认而使案件拖延,法规明确指出,"不过不能中断对其违法事实的查办取证",表明对于身份成谜的涉案者,应着力查明其身份信息,但不可仅将调查重心放在核实身份环节,还需及时对其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并搜集相关证明材料。
其次,若犯罪情节明确,依据确凿,且确实难以查获其身份信息,亦可依据其申报的姓名提起诉讼和审判。对于情节明确,依据确凿的,必须移交起诉机关处理。所谓“犯罪情节明确、依据确凿”,系指依照法律规范的标准,对犯罪行为的核实已达到侦查工作的最终阶段,即达到了起诉的法律标准。根据其声称的名字提起诉讼、审理案件,意味着即便清楚他报出的名字是假的,只要不会妨碍对案件真相的确认,并且证据确凿,就可以结束侦查工作,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程序。
本条要求执行时需留意,第一条所述“侦查阶段若发现嫌疑人有其他重罪,自发现时起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重新计算拘留期”,是为适应打击犯罪需求而设的专项条款,不能成为借口来延长办案时间,仅针对已掌握的重要罪行进行侦查,不可将新发现的另一部分重要罪行当作新罪来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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