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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被限期调离、安排下岗争议是否受理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二条作了规定:(1)职工因被单位限期调离而与单位发生的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的规定,按职工流动争议受理。(2)企业与下岗职工因减发工资、奖金而引起的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按工资争议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