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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定金后因开发商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订立如何索赔?

时间:2017-01-20  【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原则,收受定金后因开发商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订立时,买受人可以获得的赔偿为“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受的定金数额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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