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销售商未告知购房人又将房屋抵押怎么办?
时间:2017-01-20 【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根据此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告知购房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购房人可以得到的赔偿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利息+无法取得房屋的损失+不超过已经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