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
时间:2017-03-02 【转载】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我国《婚姻法》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司法解释则有所涉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第一款规定了两类协议:(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2)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后者达成于离婚之时,应视为与离婚登记同时完成、同时生效,因此,对男女双方之“法律约束力”只能指离婚后的效力。前者达成于离婚登记之前,究竟于登记前生效,还是登记后生效,法无明文规定。但是,如果结合该条第二款来看,可以推断,这一协议对男女双方之“法律约束力”也是指离婚后的效力。因为,第二款的适用范围是“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依约分割财产是离婚后的事情。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释义也明确了这一点。释义指出:(1)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2)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3)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可见,离婚协议从性质上分析,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如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有效条件。只要离婚协议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一经签署,对双方即具有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