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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死刑犯使用

时间:2017-03-30  【转载】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划定的一种附加刑。

    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划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介入国家治理和从事政治流动的权利。

      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聚会会议,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集团领导的权利。

    
对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单独合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原因有三:  1,对一些严峻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

    例如出版权,假如罪犯以前有著作,他的生命固然被剥夺,但他们的支属还有可能代其行使出版权。

    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就可以避免他们的支属代行这种权利的情况。东莞虎门律师事务所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非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

    政治权利不能继承,转让。

    除由人民法院判决减刑或撤销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申请免除。

    也不能申请用其他刑罚替换。

      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后,其还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不服判决的上诉,申诉权利。

    假如有发明,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国家专利,也可委托他人有偿转让,以实现其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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