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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驾车行驶险撞人 赌气动手打伤人

时间:2017-05-31  【转载】

高某因行车问题与西某发生口角,矛盾激化后发生肢体冲突致西某轻伤一级,被公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3月24日15时5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被告人高某与西某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后高某将西某致伤。经鉴定,西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高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被告人的供述,他由北向南沿木燕路驾车行驶,西某骑着三轮车在路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西某突然往东拐了一下,他一边踩刹车一边避让老头(西某),后汽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停住,西某停在其车前,双方发生口角后矛盾激化,他就踹了西某的三轮车,西某打掉了他的眼镜。随后他就用右手将西某左眼附打流血了,因为害怕西某是附近村民会叫家属过来,就驾车想要离开。西某用一只手拽住其左肩的衣服不让他离开,被告人高某提速将被害人甩开之后离开,后经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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