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不续签合同被开除 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开除,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近日,金坛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某建设公司向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22500元。
宋某与某建设公司连续两次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宋某仍在某建设公司处上班,但未签劳动合同。2016年6月,某建设公司召开职工大会要求全体员工签订其制作好的《劳动合同书》,宋某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未与公司签订该合同。
同年6月27日,某建设公司的上级单位下发通知,因宋某等在内的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对合同内容提出实质性异议。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单方自愿终止劳动关系对待,故决定终止与宋某的劳动关系,从公司职工名册中予以除名。
2016年8月,宋某申请仲裁。同年9月,仲裁委裁决由某建设公司支付宋某经济补偿金13600元。宋某对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设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36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宋某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宋某与某建设公司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6年6月,某建设公司要求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宋某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系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举动,某建设公司系非法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某建设公司以宋某拒签劳动合同为由作出开除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某建设公司向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22500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