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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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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名称有误 裁定驳回离婚起诉

时间:2017-07-25  【转载】

2017年3月10日,蚌埠市禹会区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陈某起诉离婚诉讼案,原告也为婚姻登记错误付出了代价。

      原告陈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0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3年8月4日在怀远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93年9月1日生育一女,1995年1月20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在一起无法沟通;现在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苏某离婚。

      该院经开庭审理后,对陈某提交的证据审查认为,庭审中原告陈某提交了结婚证,但其提交的结婚证中所反映的婚姻当事人的名称与本案原、被告名称不一致,且出入较大。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该院依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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