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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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指派
时间:2017-07-25 【转载】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解读: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或者擅自终止,否则将会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的警告或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