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关于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指派
时间:2017-07-25 【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解读:对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如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的,法庭准许后,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的,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