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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入狱仍不思悔改再盗窃构累犯被重罚
被告人董某到舞阳县城东大街人民商场对面胡同内小便,发现蔡某某家的大门没锁,遂将院内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72元。3月27日晚,董某准备将该车卖给高某,并与高某一起将电动车拖行(因没有钥匙不能骑行)至舞泉镇二中东边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法庭上,被告人董某对盗窃指控没有提出辩解。另外,现年57岁的董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已构成盗窃罪,因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