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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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案情:债务人去世,债权人向其家人讨债遭拒
李某某(系张某之夫,李某男、李某女之父)向王某借款50000元人民币用于其家中共同的经营活动,约定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此款一直未偿还。李某某不辛死亡。王某向其家人主张债权,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李某男、李某女偿还欠款及利息。
结果:法院厘清债务关系 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欠款属实,另查明李某某的父母均在其之前死亡,李某某生前未留下遗嘱,诉讼时李某某的遗产没有被分割,被告张某、李某男、李某女均表示要继承李某某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某男、李某女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关键点在于债务人死亡后,该债务人的继承人如何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此类情况应首先确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生存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另外,《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对债务继承实行限定继承原则,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承担该债务;如果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在实际继承财产内清偿;如果在继承人继承前对遗产清算,以遗产清偿债务,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不用偿还,不存在强制性“父债子还”的情况。
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结合本案,被告张某和其夫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50000元,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对于原告的欠款,应当由张某和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李某某意外死亡,其生前所欠债务应当由其遗产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李某某的遗产继承人张某、某男、李某女,均未表示放弃遗产继承,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张某、李某男、李某女应当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清偿李某某生前所欠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