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先偿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
时间:2017-08-23 【转载】
2013年3月7日,黄先生找朋友陈先生借了20万元钱用于房地产开发。借款后,黄先生给陈先生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据,借据约定月利率为4%,借款期为1年。
然而,黄先生没有如约还款。后陈先生因急需钱周转,曾分别于2014年3月、2016年2月找黄先生催讨回了6.2万元、5万元。
今年1月,陈先生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本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借款之日即2013年3月7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11.2万元)。
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此前黄先生偿还的11.2万元究竟是利息还是本金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黄先生辩称,自己之前偿还的均系借款本金,自己应该只欠陈先生8.8万元。对此,陈先生不予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此解释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在本案中,黄先生、陈先生在借据中约定的月利率标准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不受法律保护。陈先生主张自借款之日即2013年3月7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经汉寿县人民法院重新核算,从借款之日起到陈先生起诉之日止,黄先生应偿还的利息是18.48万元。
据此,汉寿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陈先生关于11.2万元是利息的主张。来源:常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