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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纵火报复前女友酿惨案法院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2011年9月,被告人韦锦明与被害人黎××相恋,后黎××提出分手。韦锦明得知黎××与其同乡陈××谈恋爱后,殴打黎××,并警告陈××不要与黎××交往。韦锦明在得知黎××怀孕并住到陈××家后,自感丢尽颜面,产生报复之念。2012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韦锦明携带油桶、木棍等作案工具,来到长洲区倒水镇古城村古兑组7号陈××住处,纵火烧陈××房间。黎××、陈××惊醒后逃避出房间,闻讯起来的家人将二人身上的火焰扑灭后送医院治疗。同月30日,黎××因烧伤、休克等因素致怀孕6个月的胎儿流产。同年7月7日,黎××因全身烧伤面积达74%并发感染死亡。陈××全身烧伤面积约57%,致右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右踝关节强直,功能丧失,右手各指屈伸功能、右膝伸展功能丧失,左肘关节背伸功能受限,构成重伤(五级伤残)。
2013年1月31日,市中院认定被告人韦锦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韦锦明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韦锦明因恋爱纠纷纵火泄愤报复,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遂予以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