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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酒标注不合法,法院判十倍赔偿

时间:2017-09-07  【转载】

2015年8月13日,原告韦某在被告南宁市某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 “张裕干红葡萄酒”的产品5瓶, 贝奥特酒庄干红葡萄酒10瓶, 百地福干红葡萄酒5瓶,共计价款2445元。原告以涉案产品含有二氧化硫而未在标签中标示有二氧化硫及其含量,涉案产品中贝奥特葡萄酒和百地福葡萄酒外包装没有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保质期,产品缺少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获得注册的证明书、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中国境内获得备案证明书及备案编号、进出口卫生证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青秀区法院,请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于价款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涉案产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涉案葡萄酒在包装标签中均标示为二氧化硫且生产日期均在2013年8月1日以后,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百地福葡萄酒外包装未标明保质期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审查涉案产品中百地福葡萄酒相关标识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应返还原告涉案产品中百地福葡萄酒的货款675元,并承担相应的十倍赔偿共计675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吴碧梅、胡歆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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