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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驾驶搭亲戚 交通肇事领刑罚

时间:2017-09-07  【转载】

无证驾驶小车,还搭载自己的妻儿及亲戚,车上两小孩上半身还露在小车天窗外,与对面驶来的大客车相撞,致多人受伤,一亲戚(小孩)死亡的交通事故。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6年8月15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湘D8****小轿车搭载妻子龙某、儿子李某甲、亲戚罗某等四人从耒阳市马水乡桃花村往耒阳市区行驶。途经耒阳市竹市镇东湾村2组路段时,遇刘某驾驶湘D9****大型普通客车从相对方向正常驶来。被告人李某小车前左侧保险杠与刘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前左保险杠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两车人员李某、龙某、李某甲、倪某甲、倪某乙、曹某等人受伤及罗某受伤送往耒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罗某符合胸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下腔静脉及肝破裂死亡。经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罗某、龙某、李某甲、倪某甲、倪某乙、曹某无责任。

   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因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安民警在病室对其进行了讯问,被告人李某对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罗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12日与刘某、倪某甲、倪某乙、曹某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因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可视为其一直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罗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罗某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李某与其余的被害人也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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