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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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马儿遇车祸身亡无证驾驶怎担责
一辆空载的大货车行驶至成新大件路双流县应天寺路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在其右侧直行的一辆无号牌电马儿相撞。骑电马儿的男子范某某(52岁)和后座上的李某某(48岁),系家住胜利镇应天寺7组的一对夫妻。据交警调查显示,事故中二人均遭到货车碾压,经120出诊医生确认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于当日被双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行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双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昨日,市交管局通报了这起事故。交警介绍,经过司法鉴定,范某某骑行的电马儿,由于质量和时速超标,被鉴定为机动车(两轮轻便摩托车)。但范某某本人并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构成了无证驾驶。此外,电马儿一方还存在未登记上牌且违法载人的违法行为。
交警经调查认定,大货车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邹某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范某某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争议:电动车是否构成“无证驾驶”
有网友称电马儿在很多城市都是被视为“一般行人”,所以文中所说的“无证驾驶”其实是有缓和的余地,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要求减轻所要承担的责任。
律师:电动车在很多时候利用其自身的轻小而选择无视很多交通规则,在道路上见缝插针,成了很多事故触发的导火索,所以要求电动车上牌照进行规范式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很多人争议的担责问题,既然城市已施行了相关政策,那么是可以按照“无证驾驶”来进行处罚的。
律师: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动车已取代自行车成为一般家庭中的代步工具,但是因为其安全系数相对较低,驾驶人员也没有经过专业的驾驶培训、自身的安全意识也不高,经常会出现一些超速、违法搭人、违反交通信号灯、侵走机动车道、过路口时不按规定下车推行、随意超车等行为,这些车辆一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受到重创甚至死亡肯定是这类人群,目前国家未对该类车辆实行统一登记上路的规定,一旦出现事故,责任难以划分,2010年1月1日起将实施《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将消费者手中的大多数电动自行车,划分为了电动摩托车,这类车辆只有过了上牌照、考驾照、买保险等几道大关后,才能合法上路。这一标准的实施在规范市民驾驶上有了一定的作用,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事故每年都在增长,固定的标准固然起到了一个认定对错的依据,但更重要的人们心中要有一种安全意识,为自己、为他人,安全出行、规范驾驶、文明上路。
就本次事故而言,成都已经实行了电动车上牌照管理,对此,交警的认定较为合理。
另就刑事责任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邹某某虽然不承担事故的全责,但也涉嫌交通肇事罪。
民事赔偿方面:范某某(52岁)和后座上的李某某(48岁)的家属可以追究邹某的交通事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呼吁:遵守交通规则 不做马路杀手
时间是宝贵的,但是要拥有生命才能有更大把的时间。城市交通的发达,车辆行人的穿插行走,造成了交通的复杂性以及事故的高发性,要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率,只有我们每个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路灯指示做出正确的相应行为,这样能很有效的保障我们的安全。不管是汽车还是电动车,都应该遵守相应的道路交通规定,也是对社会更是对自己的一个负责!
讨论:电马儿是否实行限速
限速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另一手段,那么对于电马儿从上牌照到限速都有争议产生,那么您对电马儿限速有什么好的建议呢?那么对于其限速多少会比较合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