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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律师辩护判缓刑

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邹某委托,为其弟弟犯罪嫌疑人邹XX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进行辩护办理这起案件。律师立即与委托人邹某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邹XX的哥哥邹某处得知,犯罪嫌疑人邹XX是因携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委托人邹某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邹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一犯。
接下来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了解,情况与犯罪嫌疑人邹XX哥哥所说的基本一致。
随后,该案在移送检察机关后,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邹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9日9时,被告人邹XX携带一张从江西省XX县购买的豹皮,乘车到西安,在出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站鉴定为:云豹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XX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和与被告人邹XX的会见中,被告人邹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2043年1月7日,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邹XX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发表了本案被告邹XX显系初犯、偶犯;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本人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送人;本案豹子皮已经被追回,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本人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的辩护意见。 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对被告人邹XX的诸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邹X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邹XX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邹XX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被告邹XX显系初犯、偶犯;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本人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送人;本案豹子皮已经被追回,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本人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的角度出发,发表辩护意见。使本案被告邹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邹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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