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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车事故致人死亡,管理人驾驶人同负刑责

时间:2017-10-15  【转载】

近日,连江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被告人张某、杨某在一路段施工,张某负责管理施工机械,杨某则负责操作铲车。而杨某的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已经失效,张某也未审核杨某的资格。在施工中, 由于两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铲车左后轮碾压到被害人,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投案。

  连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综合考虑两人自首、主动赔偿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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