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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权利如何维护?

时间:2018-01-22  【转载】

陆某与何某于2004年8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陆某某。双方于2015年4月27日经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对儿子陆某某的探望方式双方自行协商。后陆某在探望孩子的过程中与何某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陆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的周末有权探望陆某某一次,探望方式:每周五17时,陆某将陆某某由学校接走探望,该周周六17时前,陆某将陆某某送至无锡市广瑞一村某号某室,何某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二、陆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个寒暑假,有权探望陆某某一次,探望方式:陆某某放假当日9时,陆某将陆某某从无锡市广瑞一村某号某室接至陆某居住地共同居住生活五日,期满之日17时前将陆某某送回无锡市广瑞一村某号某室,何某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三、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被告离婚后,陆某某与被告共同生活,陆某作为孩子的父亲有权对孩子进行探望,何某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应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对原告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法院在既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又增加孩子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孩子因父母离婚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从而有利于其今后身心健康成长的同时,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的原则依法确定。


【法官评析】


夫妻离婚后,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会因为各种原因阻碍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的探望,双方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探望权受阻一方诉诸于法律。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父母对孩子的探望可以密切亲子关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的判决依据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的原则依法确定,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判决一方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负有协助探望义务。且在判决中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亦有助于减少原被告双方矛盾。(梁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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