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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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村委会拖欠就餐费 饭店诉至法院获支持
时间:2018-03-04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顾露) 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餐饮合同纠纷案件,判处被告寿县寿春镇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寿春镇某饭店餐饮服务费4473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5年开始,原告在寿春镇经营餐饮服务业务,在经营期间,被告时常在原告处就餐。截止2013年5月6日,经结算被告共拖欠就餐费79596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断断续续付款,至2017年2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就餐费4473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处就餐,欠下原告餐饮服务费44730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且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餐饮服务费4473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