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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用人单位可单方变更员工提成?

时间:2018-04-18  【转载】

在职场中,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面随意降低工资标准的。但用人单位在经营上出现困难,能否以此为由,单方面降低与劳动者约定的提成比例呢?近日,在杭州上班的韦越和卢宣依就碰到了这样的困惑。

  韦越和卢宣依同在杭州华皓贸易公司工作,都为业务员,韦越拓展的是南京市场,卢宣依拓展的是宁波市场。他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薪酬为底薪3000元+6.5%的业绩提成。韦越和卢宣依工作都很努力,但自去年11月起,由于整个行业竞争激烈,市场拓展受影响,但韦越和卢宣依的业绩仍完成得不错,公司也都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薪酬。但今年4月10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韦越和卢宣依收到上个月的工资时,却都发现工资变少了。他俩致电询问公司财务主管,被告知公司自去年11月起效益一直走下坡,为此,经公司研究决定:今年从3月起,所有员工约定的底薪不变,但提成降至3%。他俩不认同,又赶回公司找法定代表人杨总理论,杨总辩称:他俩的工资,公司一分钱都没有少给;现在公司经营遇到困难,整个效益上不去,提成根据公司的效益适当降低,这很正常。但韦越和卢宣依对于公司降低合同约定的提成比例,事先不通告,也没有和他俩商量,就做出决定,很不满。双方为此还争论了起来。于是韦越和卢宣依来到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反映。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随即约谈了公司负责人杨总。杨总表示,公司没有少发员工工资,只是市场竞争激烈,生意难做,暂时降低提成比例也是情有可原,希望员工能理解,并当场承诺公司正在加紧解困,最多3个月,一定会恢复原提成约定;但韦越和卢宣依对于先前杨总的处事态度很是恼火,且认为公司经营有困难,员工可以理解,但公司不找员工协商,反而擅自更改比例,又将提成比例一下降为3%,降低幅度太大,他俩不能接受。

  于是,工作人员据理向杨总解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韦越和卢宣依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酬,明确了业务提成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若要变更业务提成的比例,必须经过当事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实行。而本案中,就公司现在的做法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为此已构成了克扣工资行为,属于违法。

  经工作人员调处,公司杨总对于在处理降薪事情上的过错及与韦越和卢宣依发生的不悦,进行真诚道歉,并向他俩承诺公司会立马补足克扣的提成;且就因公司暂时性困难,从而降低提成的有关事宜,回去后将召开员工大会进行协商,妥善处理。韦越和卢宣依对于事情的处理表示满意,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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