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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社会形态与罪犯改造模式

日益引起经济占支配地位资产阶级的急切需要。但是,随着农业人口大量涌进城市,资本的残酷竞争,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扩大,失业贫困、酗酒、抢劫、盗窃等社会问题接踵而至,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累犯、惯犯、常习犯呈激增之势。特别是监狱内的人口规模越来越大,那种所谓日复一日的终日监禁与惩罚不是使罪犯监狱化就是使罪犯对监狱制度的反抗,监狱越来越像一个“巨大的大染缸”

工业社会形态与罪犯改造模式

18世纪中叶,欧洲的资产阶级在经济关系上已拥有巨大的力量,封建的经济关系严重束缚了资本经济关系的发展,政治上的变革。

自由到垄断资本主义的整个发展过程中,社会思想、文化与观念继而由正义的宏大叙事转向科学主义视野下的个别化与具体化,近代学派正是此时的社会产物。正是近代学派大力提倡监狱改革才有对罪犯改造的理性认识,工业社会条件下的科学主义与资本关系的双轨并合才是对罪犯改造的真正决定力量。资本主义集约化的经济关系,为罪犯改造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在监狱外的经济关系是竞争关系,而狱内的经济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但是一旦确立了某种经济关系,作为特殊身份的罪犯也可以被贴上“劳力资本”的标签。“行刑改变了生产关系的本性,因为提供了几乎免费的劳动力,从有利的情形来看,监狱回收了那些不愿意或不能参加到自由市场的劳动力,同时又威慑了那些企图从事非法活动的人们,监狱于是便成为了劳动力市场的调节器。”[8]

正是因为资本经济关系需要那些被排斥的劳动力重回自由劳动市场,如何重新使得这些被排斥的劳动力回归社会是现代工业化国家的基本任务,这也就是罪犯改造最为隐秘的动力。于是,在科学主义与资本经济关系的双重推动下,工业化时代背景下的罪犯改造模式渐趋形成,这被后世称之为医疗模式、教育模式、康复模式等等。这种模式虽然因有些国家的具体理念及制度有些微差别,但可统称之为矫正刑模式。矫正刑模式相比在农业社会及资本经济关系初期的罪犯改造模式优势一目了然。“对受刑人应该治疗”的想法成为社会的主流观念,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运用医学科学知识对受刑人进行诊断,基于这种诊断对受刑人给予分类,基于这种分类给予治疗构成了行刑的主要内容,行刑的主角不再是看守人员而是心理学者、行为科学者、精神病医生等[9]。但矫正刑模式并不是万能良药,注重个体差异的医疗模式一旦“治疗效果”差其注定要受到理性的质疑。矫正刑模式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受到人们的反省和批判。矫正管理人员总是以治疗为理由对罪犯施加暴力,大部分罪犯在矫正过程中无所事事,监狱秩序混乱不堪,另外这种强制性的治疗是否侵权也受到了广泛的质疑,特别是“马丁森炸弹”使得矫正无效甚嚣尘上[10]。在当代的西方,美国等一些国家在弃用矫正刑的改造模式后又重启威慑刑,被称之为新古典主义行刑模式。但历史不可能简单重复更不可能倒退,总体排除对罪犯改造的报应刑无论从经济关系还是从政治生态的适应性看,重回古典式报应论模式几无可能。矫正刑模式仍然将得到重视,但其中的内容和形式在新社会背景下——知识社会条件下将得到新的继承和发展。

(三)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与罪犯改造模式

作为一种社会主义国际经验因为特定的历史原因被契合进了新中国罪犯改造的发展历程中,“劳动改造”不但曾几何时在实践中从器物形态到制度形态的都是名符其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理论体系。“该理论最为鲜明的特色就在于它把刑罚任务和社会理想最为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给刑罚制度以极高的地位,增加了改造的使命感。它的哲学基础就是‘人是可以改造的’的认识论,犯罪人也是人,所以犯罪人是可以改造的。”[2]有学者把之概括为“劳改刑”[9],确实,“劳改刑”一定程度反映了中国行刑经验的本体,既在功能又在目的意义上成立。然而“劳改刑”无法涵盖中国监狱行刑中罪犯改造的全部,虽然劳动改造曾经甚至现在一直占据着罪犯改造的大部内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代表中国罪犯改造的全部内容,并且仅以改造手段来概括中国罪犯改造模式,显然难以全面反映罪犯改造的本体。有学者以“改造刑”来概括中国行刑模式,以和西方的“矫正刑”相对应[11]。笔者赞同此种称谓,改造刑不但在本体上与矫正刑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突出了“改造”在中国监狱对罪犯行刑中特定含义,故本文以“改造刑”来概括中国特色的罪犯改造模式。罪犯改造在中国60多年的发展中,因社会的变迁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发展形态,即“政治模式”和“法治模式”。

改革开放以前,因为监狱工作的泛政治化倾向,罪犯改造一直以政治思想作为主线贯穿其中,可谓典型的政治模式。直至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现代商品经济关系已经开始导人,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形态也开始在监狱行刑关系有所体现。但此时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仍然是监狱行刑的目标,政治话语权仍然成为罪犯改造过程中的主导性权力,所以,在这个时期罪犯改造状况完全和当时社会发展形态相适应,即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且并存的发展形态中,中国式的罪犯改造正处于政治模式向法治模式过渡阶段。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社会改革迎来了春天,随着监狱法的颁布,中国监狱行刑法治化时代拉开了序幕。随着中国社会改革的深化,经济领域内市场化运作日益规范,市场经济关系本质是法制型经济形态,它进而蔓延到其他领域也要求法治化。同时市场经济对监狱本身运行机制产生巨大的冲击,监狱职能由分散到专一充分说明了经济形态决定政治形态的法则,当然也就对罪犯改造模式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在这场深广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化社会转型,农业社会中的经验模式转向契约关系和市场关系来调整社会关系,监狱行刑由传统的政策主导型开始转向法治化,罪犯权利在法学界开始被讨论。“讨论罪犯的权利意味着政府开始走出了单纯从政治角度去理解犯罪,完全以政治原理解释监狱行刑及纯粹以政治标准对待罪犯的时代,开始迈向把犯罪与罪犯作为法律范畴的概念予以理解。”[9]

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监狱仍持续深刻的变革,从“现代文明监狱”的建设到“监狱三化工作”的普遍开展,再到监狱体制改革,罪犯改造在沿着法治化前进的同时,西方狱制文明深深影响着中国的罪犯改造现状。这不仅体现在法治模式的契入,还包括西方的行刑社会化和行刑科学化的思潮引领着改造实践的勃兴,源于西方式的心理矫治、分级处遇等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大有矫正模式全面取代现行改造模式之趋势。矫正一时成为了中国当下监狱行刑理论及实践中最为时髦的词,基于政治理念的改造模式几乎全部否定,“劳动改造”成为众矢之的,“思想改造”被批得体无完肤,长达60年的改造本体已经模糊不清。站在知识社会的当口,是全面迎合西方几乎弃置的矫正刑模式,还是全面坚守以劳动改造为主的改造模式?笔者认为未来的罪犯改造模式应当契合知识社会的发展情势,从而提出第三条道路——它应当是对改造刑主体性的坚持,又是知识社会视野下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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