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男子找人冒充母亲取存款2万余元获刑七个月
时间:2018-06-12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梁惠文) 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以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罚金四千元。
经查明,2014年9月12日,男子孙某之母余某某在寿县农村商业银行红星支行以自己名义存款20000元,2015年10月7日,孙某陪余某某到寿县农村商业银行红星支行将上述存款的本息共计20666.03元转存一年。2016年7月份左右,孙某以其女儿上学需要为由从余某某处拿来余某某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在同年7月5日,孙某持余某某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并找他人冒充余某某,到寿县农村商业银行红星支行将余某某存单上的本息合计21141.6元全部骗走。案发后,寿县农村商业银行垫付了余某某定期存款本息21141.6元。
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孙某与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孙某取得了该银行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向其支付余某某名下的存款2114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已全部归还了寿县农村商业银行所垫付余某某的现金,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结合其主观恶性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