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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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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涉外离婚案

原告:曲秀云
被告:肖大权(日籍华人)
涉外离婚一直是离婚诉讼中的难点,由于双方适用法律不同,往往当事人无法在离婚财产上达成一致,而且法院管辖特殊规定较多,当事人往往起诉遇到障碍。
最近曲秀云就遇到这个问题,双方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分割认识不同,曲秀云及时找到了对涉外离婚案件有专门研究的专业离婚律师许乃义律师,许乃义律师接受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了此次诉讼。
原、被告于2001年在南京登记结婚,但是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双方主要财产是婚后被告购置的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登记于被告名下。现原告欲起诉离婚并分割该房产,被告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分房产给原告,认为房产是其个人收入所购,双方婚后实际并未共同生活,房产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进行分割。
律师通过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详细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婚姻登记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男方在婚后用其婚后个人收入所得购置,那么此房产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本案适用的是我国共同财产制的婚姻法。夫妻间也许分工不同,收入不同,但夫妻的劳务付出对家庭均有不同程度的贡献,夫妻缔结婚姻后对彼此均有照顾和扶养的义务,一方婚后收入应该按共同财产处理。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双方离婚,并平均分割该房产。
律师提醒当事人注意:离婚的双方虽未同居生活,但只要办理了婚姻登记,就受我国婚姻法调整,而婚姻的内容并非要求夫妻间一定要有同居行为,且夫妻间的是否同居与其财产分割也并无必然联系。不论哪一方收入高低,均应视为是对家庭整体奉献,而不是强调彼此的经济独立。
律师提示:
由于历史原因,自两岸开展旅游、经贸合作后,有关婚姻问题的矛盾日益突出。对于这种因特殊历史原因造成的婚姻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成,政府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人民法院不以重婚对待,采取当事人不告诉不主动干预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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